我们知道在强奸案件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上,一直有着“接触说”与“插入说”之争,而在另一个领域也同样发生着“插入说”与“接触说”之争,这就是现代司法裁判要求法官裁决案件必须亲临庭审,直接接触每一个可能形成定案的证据材料,通过当事人共同在场并经辩论的情况下,发挥感观利用心证公正裁决,而审判人员往往又存在着行政领导的有形无形的干预,通常会将案子审结后寻求领的意见,或有些行政领直接插手案件,强行发表自己对案子的观点,而这些强行发表的意见却往往只是道听或是自我感觉,根本不是亲临法庭直观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以及直接接触证据而得出的观点,因而,造成了无数的错案,根据数据显示,基层法院发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案子达百分之八十以上,还有些案子是一审在未开庭前将案卷报二审征寻意见,按二审法官的指点下裁,那管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将法庭辩论变成虚无化的程序。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体制保持着行政载判的影子由来已久,虽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的行政领导寻与或指示裁判的条款,但实际上各地法院均执行着凡是发送的判决都必须经过院长签字审批的习惯,法院领导如查对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自己的看法,往往会直接作出干预,使的审判人员的意志难以正常发挥。因而个别地方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参与审判的法官的意见被院领导改过来,法庭按领导的意图下达裁决,当事人很是不服,便一再上诉上访,而上级法院又认为这是下级院领导或审委会的意见,明知不对也就睁一眼闭一眼难以更正,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致合法权益换得上下级法院的一片大好关系,怪不得当事人从心里发出了“未经听审凭啥判我”的呼声。
在现代审判体制下推行的是“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辩论主义”的诉讼框架,直接言词原则从本质上要求法官必须与案件证据保持直接接触,并且必须在各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调查,这是确保任何有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必须通过各方当事人充分的辩论质疑,因此,在这种框架之内,各方当事人只有通过一系例的对抗性诉讼行为,才能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产生制约和影响,从另一方面来看,只有借助各方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充分辩论,才能使法官对有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任何证据保持全面而又充分的接触、审查与认定,因此,对证据辩论主义而言,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与实施是扫除法官与原始证据之间障碍物或隔离物的有效手段,也是主观公平、审判公开与反对暗箱操作行为的根本要求。而《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规定,法庭对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分歧案件,可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至所以存在着这样的规定,才使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司法怪胎持续作祟,产出的当然不难以服人的裁判结果,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太完善,法源的不足会出现适法不一的现实状况,因此,只有在适用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意见分歧时方可组织审委会集体讨论,但也应当亲临庭审,否则同样避免不了行政司法的后果。
法律尽管没有赋予法院领导直接过问具体案件的审裁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权利却无所不在,这种权利的膨胀冲击或侵害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辩论主义的现代司法框架,因此,应当切实考虑和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和有效机制,消除有可能促成这些担负各级行政职务的法官与直接参与审判的人员之间因存在身份上的依从关系而干预案件的正确裁处。
最高法院改革方案中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做出了意见,要求进入审委会计论的案件,审委会成员须亲临法庭,这一举措将会改变以往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局面,但在实际操作中更要注重实效,而不至成为走过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容不得丝毫懈怠。
责任编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