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薛潮平博士(左)在讲解非法证据排除现状
各地律师交流非法证据排除经验
2014年12月25日,“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指引”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举行,来自于北京、山东、云南、湖北、广东等地的50余名律师参加了研讨。
进入2014年12月以来,随着内蒙古呼格案宣告无罪、河北聂树斌案启动复查,非法证据排除又成为法律界热议的焦点。
研讨会上,尚权分所薛潮平律师首先结合全国律协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并从诉讼阶段的辩护权保障、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自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国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摸索了一定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国律协刑委会也欲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与山东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联盟、江苏省律师协会合作制定的《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并加以完善,使其成为全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指引。
在接下来的研讨阶段,各地律师结合自己所做的案子中遇到的问题与《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指引》(草案),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申请排除、鉴定意见等问题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就法庭发问技巧等实战技能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探讨。
●背景资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