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新形式。青少年网络犯罪智商高、隐蔽性强、犯罪手法多样、社会危害性大。本文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分析和研究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提出了防范这类犯罪的几点建设性意见。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 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防范对策;
第27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总体网民规模达到4.57亿,其中10-19岁网民数占27.3%,20-30岁网民占29.8%.[①]可见青少年网民数量非常巨大。网络在给青少年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也日渐凸现,色彩纷呈的网络世界驱使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较之其他犯罪行为更大。近几年我国网络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犯罪者却多为青少年。青少年网络犯罪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针对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现状,必须把握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本质及内涵,正确认识其成因,有针对性地防范与惩治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的概念,从犯罪学意义上来看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②]而从刑事立法方面来定义则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编程、网络加密与解码等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攻击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的总称。[③]从上述两种网络犯罪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网络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实施犯罪中使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二是严重危害社会信息安全。
青少年这个犯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它包括“少年”和“青年”,横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不同群体。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狭义的观点认为,是指青少年运用计算机技术(如编程、加密、简码等),以计算机为工具,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广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而且包括由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根据广义的概念来论述能更加全面、有效地分析和提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所以本文将从广义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概念来展开论述。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作为一种犯罪行为,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作为一种随着因特网发展,以青少年为特定年龄群体的犯罪行为,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犯罪主体年轻化,且呈低龄化倾向据CNNIC发布的第27次互联网调查报告,在网络用户中10-19岁,20-30岁的分别占到了27.3﹪、29.8﹪,可以看出网民中青少年群体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青少年时期是认识中的一个特殊时期,他们面临学业、就业、恋爱、结婚等人生大事,容易遇到一些挫折,在苦闷、徘徊中,青少年更多地是选择了虚拟的网络。这一年龄阶段的特征促使青少年网络犯罪成为了网络犯罪中的特殊的主要群体。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较之传统型犯罪,网络犯罪主要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在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中,大多数青少年具有比较高的智力,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他们利用计算机专业技术和熟悉的操作技能进行网络犯罪,作案手段高明,属高智商犯罪行为。
3.网络犯罪互动性、隐蔽性强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化与数字化的空间,是一条跨越国界的信息高速公路,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实施网络犯罪的方法也主要是通过程序和数据信息的操作来实施,其目标(或对象)也是无形的电子数据或信息,使得犯罪不易发现,加大了侦查破案难度。
4.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就越大,其表现为不仅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网络犯罪的破坏性强,可以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巨大危害,一些网络犯罪分子已把“黑手”伸向军事、金融、政治等领域,甚至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5.网络犯罪手段多样化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如我们非常熟悉的网络色情、侵犯隐私权、网络欺诈、网络赌博、网络洗钱、侵犯知识产权、发布网络虚假信息等犯罪活动多种多样,防不胜防。[④]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科学地理清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对于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近几年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与立案侦破情况来看,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网络为工具实施传统型犯罪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为青少年实施传统型犯罪提供了新的作案工具,传统型犯罪几乎都可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一些青少年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以网络聊天交友为名,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如武汉某在校大学生蔡某为实现“一夜暴富”利用网络制造恐怖敲诈香港首富李嘉诚。而最近几年出现的青少年网络帮派犯罪发展迅速,他们通过网络召集和组织人员实施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如四川达县的“洪兴帮”、“血腥帮”、“东兴帮”以及湖南的“三K党”等。[⑤]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因上网成瘾而丧失理智,不计后果,结果坠入法网,代价惨重。
2.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出售淫秽物品青少年一方面深受网络中的色情内容所毒害,同时,他们还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碟、非法提供色情网站链接、或直接设立色情网站。青少年在成为网络受害者的同时演变为犯罪者。
3.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网络病毒病毒式网络挥之不去的一个噩梦,自从发现第一个蠕虫病毒以来,病毒就与计算机如影相随,它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极大地危害与破坏作用。青少年凭借自己掌握的高技术手段,蓄意对他人进行网络攻击,网络安全问题、网络自身缺陷与管理漏洞往往成为青少年“大显身手”的理想空间。如2007年在互联网闹得沸沸扬扬的“熊猫烧香”病毒案,6名犯罪嫌疑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构建“僵尸网络”,窃取各种游戏和QQ账号,非法牟利,他们年龄均在25岁以下,可谓计算机领域的天才,最终却因触犯刑法沦为罪犯。
4.利用网络侵害公共信息安全一些痴迷于计算机网络的青少年,钻研网络技术,利用网络的隐蔽性,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数据、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他们常常以黑客身份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系统,甚至侵入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部门,窃取商业秘密、国家机密。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青少年犯罪与网络犯罪二者的结合,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应结合其自身特点来分析。
(一)青少年身心年龄特征易引发网络犯罪行为
1.青少年生理年龄特征的影响青少年时期正是个体生理上不断发育成熟的特殊阶段。此阶段的人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能力强,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少年的喜爱。网络以其特有的方式和丰富的内容为青少年展示了一种全新的虚拟社会环境,为青少年提供了获得生理需要的可能,他们在这个神奇的虚拟世界里获得快乐与满足。同时,长时间的上网造成情绪低落、焦躁不安、神经功能紊乱,由于相对较弱的自制力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最终导致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
2.青少年心理年龄特征的影响青少年心理上的成熟滞后于生理上的成熟,这就导致青少年难以形成正确的自我意识,无法正确认识自我,容易走向偏执和极端境地。其具体表现为:
(1)青少年的好奇心和表现欲是促使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青少年时期一个重要的心理特征就是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网络的出现正好迎合了青少年的这种心理,于是他们迅速接受并迷恋于网络世界。正如“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李俊说自己当初设计病毒就是好奇和好玩。同时,随着个体意识逐步形成,青少年渴望自我实现,“青少年自我意识增强的根本标志就是独立性意向的发展”,[⑥]他们希望与成人平等,喜欢独立地思考与处理自己的事情和问题,但因受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就会产生自我实现的需要与现实可能之间的矛盾,青少年特别渴望能有一个让自己表现和展示能力的空间,互联网这个空间给他们创造了机会。“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⑦]他们苦心钻研计算机技术,目的就是让别人关注自己,进而敢于使用网络犯罪来挑战权威,以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在心理上得到被他人与社会所承认的满足感。
(2)网络成瘾造成青少年情感迷失和社会化不足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情感最丰富的时期,他们的社会化过程也正是在此时期逐渐形成。青少年因网络成瘾会引发交往障碍,许多青少年把网络世界当作现实生活,脱离时代,与他人无共同语言,从而表现为孤独不安、情绪低落、思维迟钝、自我评价降低等症状,严重的甚至有自杀意念和行为。医学上把这种症状叫做“互联网成瘾综合症”(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简称IAD.[⑧]因此导致青少年失去对现实社会的感受力与参与意识,进而产生内向、孤僻、紧张、不合群、缺乏社会责任感,形成不健康心理。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心理学家格里弗斯认为,“互联网瘾”严重的会导致心理变态,对有的人来说其危害不亚于吸毒上瘾或酗酒上瘾。[⑨]青少年网络成瘾导致过分依赖虚拟现实,忽视现实社会生活,易出现角色混乱、情感迷失、反社会人格等偏差,引发网络犯罪。
(3)青少年法制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心理更易形成法制观念淡薄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⑩]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是网络的痴迷者、发烧友,一些青少年缺乏法律知识,对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不理解,加之对网上内容缺乏清晰的判断能力,不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对自己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这往往更易促使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同时,网络成瘾的青少年道德观念也存在偏差,在错误颠倒的道德观念的作用下,往往会缺乏守法习惯,明知故犯。
(二)网络系统安全性能差,防范措施落后“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是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随着互联网信息的迅速发展,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越来越大,而信息资源所达到什么样的共享程度,该建立什么样的共享规则,并没有相应地明确起来。”[11]电子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是可以供大家共享的,尽管设置了一些技术关卡,但在其存储、处理、传输过程中,极易被他人泄露、窃取、篡改,这样也就为青少年攻击网络提供了条件和对象,同时,计算机的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就导致网络的安全防范技术也相应地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例如,在对待计算机病毒的防范上,防范网络病毒技术基本上是滞后于网络病毒制作技术。
(三)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网络是集影像、声音、图像、文字于一体的高科技信息工具,具有高效、新奇等特征。而与其相对应的网络文化具有虚拟性、弱规范性、价值多元性和缺乏制约的互动性。[12]网上信息良莠不齐,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也伴随而来,极易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偏离社会主流标准,导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进而误入歧途。不良的网络文化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一个重要诱因。
网络多元文化的激荡导致青少年传统文化意识淡薄。“网络文化是一种多元文化,不仅有大量的西方文化,而且大众文化所占比重较高,因此其世俗化取向很明显。”[13]青少年在网络文化相互激荡,相互影响,相互融合下,极易陷入迷惘的境地,进而扭曲了青少年的价值观,弱化青少年的道德意识及对犯罪行为的控制能力,一些青少年在利益的驱动下,网上不良信息的刺激下,极易萌发犯罪心理,往往造成青少年个人行为抉择的冲突困境,导致青少年内在价值的冲突与迷失,进而走向犯罪。
(四)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引导教育不够首先,家庭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这一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当今家庭机构残缺、“单亲”家庭大增、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青少年更易被推向网络世界。同时,部分家长网络知识缺乏,无法对子女的上网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束,甚至不加干涉,任其发展。有些家长在发现子女已沉迷于网络时,又走向另一个极端,简单粗暴地把网络拒之门外,而不是对孩子耐心教育和引导,加强沟通与交流,结果导致孩子更加迷恋网络,迷失自我。
其次,由于受到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素质教育没有真正的落实,不少学校重智育、轻德育,校风不正,教育方法简单,很少开展一些富有吸引力的校内外活动,青少年在单调乏味的教育方式下选择网络而不能自拔。同时,学校很少组织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不能帮助青少年正确认识网络,及时纠正他们的不文明不健康的网络行为。
再次,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也开始显现。一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大肆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而青少年最容易受其毒害。[14]另一方面青少年也必然要面对社会竞争大、就业压力大等现实问题,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时,往往选择虚拟的网络社会求得安宁和逃脱,而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网吧成为了青少年进行不良网络活动的主要场所,青少年一旦受到网络的负面影响,就可能会产生对现实社会不满,甚至仇恨情绪,往往会促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网络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由于网络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使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缺少法律制约。国家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安全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目前在信息网络立法方面是仍然是滞后的。首先是立法层级低,现行规定多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一种级别很低的“法律”;[15]而从效力来看,制裁手段少,处罚力度小,约束力不强,不利于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的年龄,生理及心理特性。
2.网络司法滞后在实践中,司法技术往往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司法人员欠缺计算机专业知识,不能很好地适应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的需要。比如在侦破网络犯罪时,使用的技术手段还相对简单落后,发现、确定网络犯罪案件困难,收集、保全网络犯罪证据困难,电子证据法庭采信困难。许多地方还缺少精通网络技术的司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增长。
三、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探析如何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这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和民族的未来,同时也关系到网络的安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必须在提高广大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同时,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净化网络环境,坚持疏导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原则,使青少年在网络时代正确使用网络,规范网络行为,健康地成长。
(一)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在预防犯罪环节中,开展道德与法制教育起到重要作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学校、家庭、社会要应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与法制观,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16]在网络安全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特别提倡青少年“网络道德”,“我们应提倡一种‘电脑道德’,这是一种典型的现代道德观念,也是一种科技与社会相融合、相互交叉全新的伦理观念”。[17]在实际中,我们应加大对青少年的道德、伦理和法制教育,让青少年网民明白在网上的权利与义务,加强自律能力,明辨是非。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认知能力,减少网络不道德行为,特别要发展青少年的道德判断能力,道德选择能力和道德自律能力。所以建议网络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应增加网络道德伦理教育和网络法律法规内容。
(二)提高青少年心理素质青少年网络犯罪与其心理不健康有很大关系。因特网的许多特点会导致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受到影响,其典型的表现就是极度兴奋或加剧神经紧张,在高科技冲击下,青少年网络犯罪与心理过载有关,美国著名心理咨询专家奥布拉恩曾说过,一名电脑爱好者,如果他有严重的心理变态,那么他就有可能以电脑作为发泄的一种工具。[18]社会学家称青少年黑客患上了“精神失落症”,所以,应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矫正不良心理,理性对待网络世界,以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三)发挥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作用正如我国著名公益律师佟丽华所言,“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某个未成年人的错误,二是未成年人在成长与社会化中的必然代价”,[19]青少年犯罪深深的打上了其成长和社会化的烙印。青少年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对于他们的错误,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根据其特点及时地加以纠正,否则将错过将其教育改造的良机,并加深其过错。首先,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应提高自身网络能力素质,应掌握必要地网络知识,学会一些安全上网的常识,对孩子的不良网络行为应用有效方法加以引导。其次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阵地。“学校可利用自己的优势,教给青少年必要地上网常识,教会他们正确上网、安全上网、科学上网。”[20]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信息素质的培养,做好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的整合,注重教师信息素养的提高。如对网络成瘾者应予以合理引导,对那些问题青少年应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从心理上正确认识自己的优缺点,理性面对现实生活,树立信心,另外,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也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关心的工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应以不同形式,宣传、引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健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比如由文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网游监管新规,其中赋予家长对孩子网游的“封号权”就是一次成功的尝试。
(四)加强网络文化建设200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针对互联网低俗之风指出,要努力把互联网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使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21]实践证明,只有用优秀的文化占领青少年的思想阵地,才能正确指导青少年的行为。必须大力加强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主体的正面网络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占领网络思想教育阵地,为青少年提供喜爱的网站和适合的阅读内容。应努力建设青少年网络体系:一是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校园网络建设,发挥好校园网的育人功能,引导健康的网络主流文化;二是在有效的指导与监督下,让青少年自行或组织创办自己的网站或博客,充分发挥青少年的自我教育作用和自律精神;三是各类互联网网站应自觉地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信息资源;四是积极创建一些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文化特点的中文网站。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青少年网络犯罪与计算机安全防范体系薄弱有直接关系。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清理网络垃圾和自身安全防范不容忽视,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体系:一是执法部门应根据网络犯罪的专业性、技术性、智能化等特点,组建、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的网络犯罪技侦人员,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建设;二是在一些重点行业建立网络监控站,实施重点部位的网络监控;三是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部门,个人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利用保护软件、身份鉴别、网络加密等信息技术,如建立防火墙,对重要信息指纹识别、智能卡识别、进行加密等途径保护网络安全。[22](六)推进网络法制化进程法学家布兰斯科姆指出“计算机网络的显著特点是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和治外法权。所有这些特征对调节信息产生、组织、传播、存档的法律都提出了挑战。”[23]传统的法律体系已不太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
首先,要加快网络立法的步伐。针对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应抓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网络法,特别是完善网络刑法。建议从以下几点对网络刑法予以完善:第一,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可时适当降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可以增设法人网络犯罪。因为网络的发展为电子商务创造了新的商机,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也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比如一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创收,推出许多具有诱惑性的内容和花样吸引青少年。第三,针对刑法中简单条文只涵盖部分网络犯罪的内容,可以增加新的罪名的设置。另一方面是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精神卫生法》、《信息法》。要建立一套保护青少年隐私权和禁止暴力,色情资讯的特别规范。既要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又要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
其次,要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近几年国家为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保护网民的合法权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青少年对网络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必须加大普法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以法治网,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此,应努力为司法,执法部门培养专门的网络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加快网络司法队伍建设;加大网络犯罪惩处力度。
(七)综合治理“网吧”
目前青少年沉迷“网吧”的现象十分严重,由“网吧”诱发的犯罪数量不断上升,有人称“网吧”为21世纪的精神鸦片。[24]必须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网吧”,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纯净的网络环境,绝不让“蓝极速”网吧事件重演。一是要加大打击管理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基本场所的管理;二是建立“绿色网吧”,让青少年尽情遨游在绿色的海洋之中;三是不断完善“网吧”上网环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如近几年规定“网吧”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减少了小型“网吧”数量,易于管理;还有实行上网实名制,也有利于防范青少年的不良网络行为。
(八)拓展全球化视野,加强国际合作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全球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全球化的影响正一步步加强,青少年网络犯罪跨国性和全球性特征也愈加凸显。面对日益严峻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形势,我们应该不断拓展全球化视野,在刑事立法、管辖权、国际监管等方面加强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一方面我国要积极履行有关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刑法网络规范中规定,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另一方面我国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刑法规范,以便与世界通行的青少年网络犯罪立法接轨,也要积极参与联合国、APEC等国际组织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策略制定。
总之,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这种特殊犯罪行为,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分析研究,对犯罪原因进行剖析,有效地采取对策,做好预防工作,积极引导青少年正确运用网络,加强自律,在网络社会中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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