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高院为张XX叔侄强奸杀人案[1]昭雪表明:如果浙江公、检、法当初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这起冤案完全可以避免,该冤案就是执法人员在有罪推定思维支配下如法炮制的。该案一开始因执法人员有了有罪推定的观念之后随之而来当然就有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只重视言辞证据,忽略客观证据,使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实事求是的客观证据制度名存实亡。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当初没有明确规定“疑罪从无”,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院则该实行“疑罪从轻”, 更不意味着法院当然可以倒行逆施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使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司法制度不伦不类。
“疑罪从轻”与“疑罪从无”虽然圴要求在证据与事实存在疑问时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但前者的判决结果为轻罪,后者的判决结果为无罪,轻罪与无罪却有天壤之别,恰如胡适先生所言:“罪疑惟轻等于说‘证据不够,只宜从宽发落’。这个从宽发落的人终身不能洗刷他的冤枉,不能恢复他的名誉”[2] 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虽已翻案,但该案中“疑罪从轻”的司法理念已使张氏叔侄饱受不明之冤,已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等同于传统的封建纠问式制度。
同样,河北高院的XXX案[3],如果当时侦察部门没有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注重物证等客观证据,不仅凭不可靠的人证就将其判刑,怎么会酿成这起冤魂萦绕河北高院的惊天命案呢?福建高院的XX投毒案[4],作为经办的二审法院福建高院明知本案证据不足,就是没有勇气直接改判,至使XX斌投毒死刑案已四次重审,归根结底,都是法院无罪推断的司法观念还没有在法官心里彻底树立起来,这种缺乏现代司法理念的鲁莽行为对XX身心伤害是多么残忍,四次都要在生死路上徘徊,这是多么不人道!于是,国人诘问不禁而出——这种司法难道还属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治可作为理念存在,可作为制度存在,还可作为方法而存在。在制度方面,差异较多;在方法层面,共性更大,世界各国大都有共同的方法;而法律作为理念特别重要,法律的理念恰恰强调人类的共性,世界各国几乎均应通融。
“法是一个抽象观念,包含一套规则、原则和概念。法具有目的的想法含有法的目的论观点,其背后存在着为一定目的服务的思想,但法本身并无思想。制定法律的人当然可能怀有他们希望法律达到的目的,而且有时这些目的体现的非常明显。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将立法者的目的转移到法本身,并可以假定法的目的(或政策)是为了达到这一或那一目的。”[5] 上述系列冤、假、错案,执法者在我国走向法治现代化的今天,没有及时调整司法理念,致使法律制度失去精髓,徒具虚壳,使法律终极至善目的丧失,最终使法律功能变异,以致于最高法院不得不哀叹:宁可错放,也不错判。[6]现代法治秉承主权在民的思想理念,西方国家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重视个人权利的文化传统,当国家与个人、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时,所要求的是国家为个人、权力为权利让路。当有关犯罪的事实或者相应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时,国家理应必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遇有疑罪,法官当然抉择从无。但中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历代统治者及当代官僚阶层在法律领域崇尚中和与折中的中庸之道,特别是当代官僚阶层为了避免判决的政治风险,往往违背法律逻辑,本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刑事判决却故意“疑罪从轻”,即在遇有“疑罪”时不走从有或从无的正确决断,而做出从轻的折中选择,使疑罪从无的无罪推断的现代司法理念沦为疑罪从轻的有罪推定的封建专制司法观念,致使我国几经修改刑事诉讼法但最终司法效果甚微。
注释:
[1] 据浙江法院网: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 胡适。胡适的日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5:599. [3] “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过去多年却仍没有定论,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9月11日,贺卫方、何兵等学者和六十位律师在石家庄召开研讨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之际,再次就聂树斌一案进行讨论,并签署呼吁书,要求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
[4] 2006年7月,福州平潭县发生一起投毒案,念斌被相关部门认定是投毒者。该案历时6年8次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福建省高院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福州中院于2010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不服已上诉至省高院,至今未果。辩护律师指出,历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依据同样的证据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相反,辩护人却发现越来越多的疑点和瑕疵。
[5] 〔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25—126页。
[6] 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25日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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