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身份,并且明确只有律师才能被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1、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保护人权的热切期盼,也是落实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2、维护律师辩护人辩护权的要求;3、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与世界先进的民主法治制度相衔接。
美国等西方法治先行的国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广泛的辩护已经是历史,1791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第六条,就规定了律师参与辩护的时间与警察调查的时间几乎同步,美国最高法院还将在侦查阶段必须有律师介入才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重要性。
在我国现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积极作用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作用:
1、 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可以使在侦查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不使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在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设法解除对嫌疑人的羁押,获得取保候审或者自由。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嫌疑人等了解案情,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和理由,提出不符合立案条件、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等法律意见,最终目的在于使案件在侦查阶段最终能够被撤销、不立案等,使案件不转让下一个程序,使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初始阶段就解除或者免受人身自由限制的身心折磨,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2、 对于一些刑事案件如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实现刑事和解(其实,刑事和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能够及时化解个案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多赢。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3、 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有利于程序公正和司法监督,可以从程序上减少和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得证据,也是对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种监督。
因此,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帮助的意义重大,作用明显,而且司法实践中成功案例比比皆是,如我在2012年办理的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嫌抽屉资本案、某地板企业老板余某涉嫌销售注册商标案等均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提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意见,最终被侦查机关采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