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咨询我是否可以直接会见被羁押亲属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实务中操作方式各异,法律条文规定也不是那么具体明白。笔者针对这些情况,做了一个梳理和分析,以供需要的人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概括起来,当事人被羁押的主要有三种情况,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亲属是见不到家属的,但是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在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是不能陪同亲属一起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给其邮寄衣服或钱款,看守所有专门接待家属的窗口办理该业务。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拘留一般是15天以下,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被拘留人一般是关押在拘留所,而非看守所,这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拘留所条例》出台前,律师一般是不能会见的,但在2012年4月1日后,律师就有了明文的规定可以会见被拘留人了。《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通过上述条文的分析,会见被拘留的当事人包括家属和律师,但在实务操作中,家属是很难见到被羁押人的。理由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近亲属可以直接会见被拘留人,但是从“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这款规定中是可以推知近亲属可以会见的,如果不能的话该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律师会见是专门列明出来的,需要的是律师证和律所介绍信的,因此,该条中的有效身份证就是特指家属的身份证,从而证明其亲属关系,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家属是可以会见被拘留的当事人的。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根据法理律师是可以会见的,但是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相比较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来讲,律师在司法拘留中的会见权应该得到保障,律师提交相应的会见手续可以会见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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