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6年以前,刑事案件是到了法院律师才介入担任辩护人的,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得不到律师帮助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后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委托律师刑事辩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刑事案件的律师提前介入。
多年来,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也有点类似:出了交通事故交警立即介入调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然后交警招集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才想到委托律师上法院打官司。律师是最后介入的。
随着新的《道交法》及配套法规颁布实施,公安部也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听取各方意见或者让各方补充提供相关证据,类似听证会。不少当事人在这个环节就聘请律师共同出席依期待自己的意见被采纳后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张学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有机会多次介入这样类似听证会的会议,从委托人的立场发表诸多质疑和意见,部分质疑得到民警的合理解释,有的意见为民警认定相关事实重要参考,律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即提前介入,通过律师的帮助,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将当事人想到说不出,或者想说说不好的观点作了准确清晰的表达。对交警分析判断交通事故各方责任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改变了到最后阶段才委托律师维权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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