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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实证报告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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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项目背景. 1
二、项目内容. 2
三、项目实例. 3
四、项目小结. 7
五、项目推进. 8
附录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工作记录 10
附录二:媒体报道实例 21
一、项目背景
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最重大改革。从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时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时间逐步延长,如果不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根本问题、主要挑战给予正面回应,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风险势必逐步凸显,甚至带来直接的不良后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仅仅是个开始,是进一步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更是直面各种问题与矛盾,通过适当时机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的开始。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意见》正式确立了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使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为可能。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细化解释与操作程序,到目前为止,律师参与死刑复核难已经成为了目前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暴露出来的最大、同时也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死刑复核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名不正、言不顺”、权利无保障,阅卷难、会见难、面见法官难,甚至有律师抱怨被视同于上访人员对待,约见办案法官需先到上访接待处办理手续,如此场景出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是必须加以避免的。
2009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组成的“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调研组一行到广西开展调研工作。这次调研的主要议题之中就包括了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问题。这表明,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文件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之一,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深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一个专业的、稳定的平台上对此问题科学地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死刑复核在制度设计上更加饱满和富于理性,而且能够通过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使死刑复核程序的效用在实践中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研究”项目正是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解决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方法。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是国内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既有执业十五年以上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也有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多年的资深学者,并且本所已经多次承办死刑复核案件,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本所能够将专业律师和死刑复核程序亲身参与者有机统一,为项目的开展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使项目的研究朝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从2007年8月10日开始,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免费受理死刑复核,接受各种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公布免费接受死刑复核案件委托的承诺,无条件免费接受全国范围内死刑复核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担。接受委托的律师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详细记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全部过程。同时,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在这一时期也注意了解、收集了全国范围内其他律师同行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例情况。
因此,在长达两年的实践中,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取得了非常宝贵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第一手材料料,为项目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项目内容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免费受理死刑复核案件,承办律师详细记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全部过程。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整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相关材料,一并作为素材汇入试验项目中进行深入研究。
(一)数据收集整理范围包括
1、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程序调查。包括:①委托手续;②查阅卷宗、搜集材料;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案件是否已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④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书面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⑤要求当面向承办案件的法官表达辩护意见;⑥律师会见被告人;⑦跟踪案件结果。
2、记录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律师个人主观感受的文字资料。包括工作笔记、日志、博文等,以求真实反映律师群体对当今死刑复核程序的切身感受。
3、第三人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评论。包括:新闻媒体对于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地位、作用的评论;学者对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中律师参与方式、方法问题的看法等。
4、其他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的数据材料。
(二)数据材料种类包括
法律法规、案卷卷宗、统计数字、谈话录音、其他非官方文字资料等。
(三)分析研究内容包括
1、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2、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分析,包括: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约见法官权、获取复核结果文书权等;
3、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4、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项目实例
(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情况
自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共计受理6件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
1、任晓峰贪污案。
任晓峰,原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现金管理中心金库管理员。2007年8月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任晓峰死刑,任晓峰提起上诉。2007年9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3月执行死刑。
2、刘世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刘世波,原江西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2007年8月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世波死刑,刘世波提起上诉。2008年3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死刑。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9年3月执行死刑。
3、赵志军抢劫、故意杀人案。
赵志军,河南省郑州市无业人员。2006年3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志军死刑,赵志军提起上诉。2007年11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9年4月执行死刑。
4、林旭故意杀人案。
林旭,原福建省三明市公交公司职工。2008年4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旭死刑,林旭提出上诉。2008年9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2月执行死刑。
5、何祥故意杀人案。
何祥,江苏省新沂市农民。2008年5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祥死刑,何祥提起上诉。2008年9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9年4月执行死刑。
6、王鸽华故意伤害案。
王鸽华,河南省焦作市无业人员。2008年5月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鸽华死刑,王鸽华提出上诉。2009年4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死刑。本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
(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基本程序的总结
1、委托手续。
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要求被告人家属签署委托书,以确认委托关系。但是,最高法院并不要求律师必须有委托手续。如赵志军案,接待律师的法官表示,最高法院并没有硬性要求律师出具委托手续。
2、查阅卷宗、搜集材料。
有的案件,律师曾参与一审或者二审程序的辩护,已经掌握了案卷材料,则不需要再向司法机关要求阅卷,如任晓峰案、刘世波案。有的案件,律师没有介入死刑复核前的程序,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时则需要查阅卷宗及案件有关的材料。但是,无论最高法院还是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都会在死刑复核阶段拒绝律师查阅卷宗,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如在办理刘世波案时,承办案件的法官告知律师,死刑复核阶段法院不提供律师阅卷,律师自行解决阅卷问题。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取得案件材料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属提供。家属往往只能提供其掌握的有限的少数材料,如赵志军案、林旭案、何祥案。二是通过一审或者二审辩护律师取得。但是由于一审、二审律师一般只复制自己认为是重点的材料,所以死刑复核律师取得的材料并非是全部案卷材料,如王鸽华案。
3、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律师了解案件是否已经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都是通过电话联系。
首先,律师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到某地某类的死刑复核案件归哪个死刑复核庭管辖;然后,根据案件所属区域,通过“114”电话查询系统或者其他方式获取最高法院相应死刑复核庭电话,与该庭内勤联系,了解案件是否已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4、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书面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否有委托手续无明确规定,但如果律师递交委托手续,最高人民法院都会接受。如林旭案、何祥案,律师都将被告人家属签字的委托书同辩护意见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刘世波案、赵志军案,在当面向法官表达辩护意见时,律师将委托书交与承办法官,承办人表明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不需要委托书,留下也可以。
实践中,书面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的递交方式有两种:一是邮寄递交。标明案件性质及被告人姓名,直接邮寄至相应死刑复核庭内勤处,内勤收到后会分类整理送至承办法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的6件死刑复核案件都是通过此种方式递交的。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递交。如刘世波案、赵志军案,律师试图通过此种方式递交辩护意见,但均告失败。
5、要求当面向承办案件的法官表达辩护意见。
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除通过邮寄方式表达辩护意见外,还可以要求约见承办法官,当面向法官表达辩护观点。
实践中,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约见承办法官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提交约见申请。这种方式周期较长,往往是石沉大海、没有音讯。如刘世波案、赵志军案,律师均试图通过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约见法官,但都没有成功。二是在邮寄材料中附委托手续和联系电话,并提出约见承办法官的要求。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的6起死刑复核案件均是通过此种方式提出约见法官的要求。同时,律师在与相应死刑复核庭内勤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时,也可以提出约见法官的请求。
6、律师会见被告人。
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能否会见被告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律师在此阶段会见被告人存在一定障碍。在办理刘世波案时,律师与关押被告人刘世波的万载看守所联系要求会见,万载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于是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提出会见要求,承办法官表示法律并无规定,需要请示领导,并让律师提交书面会见申请。最终,最高法院承办法官通知律师,不同意会见被告人,理由是死刑复核期间律师会见被告人无法律依据。
但是,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并不要求提供最高法院的同意函,律师只要持相关手续就允许会见被告人。如赵志军案,最高法院以死刑复核期间律师会见被告人无法律依据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但是经与看守所沟通,并不需要最高法院批准同意,律师即可以持相关手续会见。
7、跟踪案件结果。
死刑复核结果是否应当通知律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死刑复核结果并不通知律师。刘世波案件中的承办法官告知律师,死刑复核结果是审判秘密,不通知律师,最终结果会通知家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办理的6件死刑复核案件中,已结的5件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均没有通知律师,律师都是从家属处得知最后结果的。
(三)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死刑复核工作记录(见附录一)
1、刘世波案工作记录
2、赵志军案工作记录
3、林旭案工作记录
4、何祥案工作记录
5、王鸽华案工作记录
(四)媒体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报道(见附录二)
1、《民主与法制时报》:死刑复核:一位刑辩律师的苦恼
2、《法制日报》:一个律师亲历的死刑复核程序
四、项目小结
从2007年8月至今,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通过担任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人,亲历了改革后的死刑复核程序,感受颇深:
(一)死刑复核程序缺乏控方介入。
通过亲自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我们发现,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仅有法官和辩方的参与,而没有控方的介入,并非是真正的诉讼化程序。而律师作为目前唯一可能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外在主体,参与的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一些关键性环节根本不能发挥作用。
(二)死刑复核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具有一定的神秘化色彩。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信息不公开,各死刑复核庭的电话视为保密,律师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没有畅通渠道了解案件在哪个死刑复核庭,也很难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导致实践中律师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了解到所受理案件的基本信息,更无从表达辩护意见。死刑复核程序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三)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无法体现程序公正。
程序不透明,难以令案件相关人以及公众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行为的公正性表示信服。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方式(单方、秘密、书面)普遍不满,对律师不能在死刑复核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有所质疑。
一切不能通过公开程序得以实现的权利,都可能会演变为“暗箱操作”,从而给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和法官进行肮脏交易创造有利条件,滋生高层的司法腐败。
五、项目推进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研究”项目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还将继续推进研究工作。
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免费义务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积累第一手资料。
2、继续收集、整理全国各地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数据材料。
3、面向全国开展对死刑复核程序问题的调查,根据调查取得的数据,组织有关律师、学者进行研究分析,撰写相关论文。
4、组织、邀请全国人大立法部门的官员、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的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召开相关问题的研讨会,寻求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路径,提出尽可能科学的、可操作的改革建议,提交立法部门和相关国家机关参考。
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尚权律师事务所力求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2009年6月18日
附录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工作记录
(1)刘世波案工作记录
刘世波案二审判决下来后,联系最高法院,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律师意见寄到最高法院刑五庭。然后了解到案件具体承办人,于是电话联系,提出约见法官的要求。法院答复要研究决定。
2008年6月27日
最高法院通知,法官同意接见律师。于是下午赶往最高法院约见承办刘世波案件的章法官。就案件与法官交换了意见,主要针对刘世波在二审期间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是否构成重大立功,以及对这一证据质证问题提出了相关律师意见。法院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并作了记录。最后将一审、二审、以及补充辩护意见、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最高法院,法院向律师出具了材料收取清单作为凭证。
律师提出要求会见刘世波,法院答复法律对死刑复核期间律师会见没有规定,需要请示领导。
将约见法官的情况告知刘世波妻子。
2008年6月28日
最高法院来电通知,让律师提出书面会见申请,法院再研究决定。
2008年7月2日
将要求会见刘世波的申请递交至最高法院,法院答复等通知。
刚从法院出来,就接到了章法官打来的电话。章法官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律师在这一程序中是代为申诉的人,法律只规定律师提出约见承办人的,可以安排约见,但关于会见被告人法律没有规定,所以不让律师会见。同时告知,最终的案件复核结果也不会通知律师。
由此可见,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工作形同虚设,律师根本不能充分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直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对于阅卷问题都由律师自行解决。而律师不能会见被告人,一审、二审法院、最高法院都不提供阅卷,律师又如何参与这一程序呢?
最后律师提出,如果律师不能会见,为了保障案件判决的公正,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们建议法院应当去提审刘世波。
接下来就是等待,律师基本是十天、半个月就打电话到最高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每次都是告知没有结果。
电话联系了万载看守所,请他们告知刘世波案件进展。通过万载看守所得知最高法院去提审了刘世波。我们的工作总算是有点作用了。
2008年12月22日
今天得知另外一个死刑复核的案件已经核准了,法院直接通知了家属,没有告知律师。于是,又打电话到最高法院询问刘世波案的情况。仍是没有结果的答复。
同时,法官告知我,因为在这一程序中律师是申诉人,最终的结果他们只告知家属,不通知律师。法官说这是审判秘密,不能透露,他们会通知一审法院,由他们通知家属。
电话联系了刘世波家属,把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跟她解释了一下,让她留意打听消息,有情况及时沟通。
接下来就是不断跟最高法院承办法官联系,每次答复都是还没结果。法官告诉律师,这是审判秘密,不告知律师,会通知家属的。
2009年2月9日
收到刘世波妻子的短信,询问这个时候如果刘世波再举报还有用吗?
律师电话告诉她,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如果有要抓紧时间,别管行不行,有希望总要去做一下。
2009年3月11日
刘世波妻子发来短信,“常律师您好,昨天刘已经秘密执行了,您不必再费心了,不过还是要谢谢您和张律师为我们所做的一切,谢谢!”
刘世波都执行了,作为律师我们都不知情,法律规定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意义何在呢?
(2)赵志军案工作记录
2008年6月
在接受赵志军抢劫案死刑复核案后,与最高法刑三庭联系,询问如何会见法官转达辩护意见,最高法方面答复去永定门附近的信访部门,最高法设有接待点,我们去最高法信访反映情况未果。(信访部门接待全国各地的信访群众,需旷日持久的排队)
2008年7月2日
律师商量后,决定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辩护意见和相关材料邮寄给最高法院刑三庭。
2008年7月7日
打电话与最高法院刑三庭内勤联系,内勤回复说已经收到我们递交的材料,并且材料已经分递给办案法官。
2008年7月7日
与陈丽娟(委托人,赵志军妻子)联系,告知其已将辩护材料递交到最高法院刑三庭,陈丽娟反映郑州市检察院于一个月前找赵志军母亲调查过刑讯逼供一事,现在还没有结果。
2008年9月1日
与刑三庭联系,询问是否可以约见办案法官以及案件进展情况,内勤答复案件尚无结果,还不能约见法官。
2008年9月22日
再次与刑三庭内勤联系约见法官未果,内勤留下了与法官联系的电话,称如法官没有跟我联系的话,过几天再与刑三庭联系。
2008年9月23日
早上接到刑三庭张法官的来电,张法官表示可以安排时间会见律师。
2008年9月24日
上午10点来到崇文门东花市最高法院刑庭与刑三庭张法官见面,就案情交换了意见,同时还就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问题与张法官进行了探讨。结果如下:
1、律师身份。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身份,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办案时称“辩护人”。
2、委托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是否有委托手续没有硬性规定,且大多数情况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均为一审、二审律师,死刑复核阶段单独聘请律师的情况比较少,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递交委托手续最高人民法院会接收。
3、律师辩护意见和其他材料的送达。律师书面辩护意见和其他材料的送达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到最高人民法院。邮件可不标明办案机关名称、办案法官姓名,但要标明案件性质和“被告人”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邮件后,会分类整理送发办案法官。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递交。
4、律师约见法官。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约见法官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访部门提交约见申请。二是在邮寄材料中附委托手续和联系电话,并表明请求与法官约见,法官一般会与律师联系。
5、律师会见“被告人”。死刑复核阶段律师是否能会见“被告人”,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此阶段会见“被告人”存在一定困难,办案法官要向领导请示汇报。实践中有个例,律师可以先与看守所沟通,再向法院申请批准,可以会见。
6、死刑复核程序终结。死刑复核程序终结一般不会通知律师和家属,程序终结后,案件退回高院,审理结果由高院宣布。律师只可与高院联系才可知道审理结果。
事后张法官表示可以向有关领导请示批准会见一事。
2008年9月26日
去刑三庭递交会见申请,张法官表示由于管公章领导不再,不能盖章,约定十一后再来。
2008年10月10日
去最高法刑三庭取会见申请,张法官回复,有关领导认为死刑符合期间会见于法无据,不予批准。至此,能得到最高法肯定的死刑复核期间律师会见的期望落空。
2008年10月 13日
与陈丽娟电话联系,跟她说了最高法方面的决定,并告诉陈丽娟尽量搜集赵志军残疾的证据,如果有发现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把相关材料递交给办案法官。将案件的委托手续发给陈丽娟,说明是免费代理,要其签字后寄回。
2008年10月 22日
询问陈丽娟委托材料是否签完并寄回,陈丽娟称让其妹妹寄的特快,可能邮寄地址错误未寄到。
2008年11月 21日
与张法官联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张法官回复案件未结。
2008年12月10日
与张法官电话联系,案件还未结,年底是否能结案无法确定。将此情况反馈陈丽娟。
2008年12月22日
因林旭案(另一死刑复核案件)据说已经核准了,与最高法院张法官通电话,询问赵志军案的审理情况,张法官的答复是案子还未审结。问到年底前是否能够结案,张法官的答复是案件正在审理,年底前是否能够结案尚不清楚。
2008年12月23日
与陈丽娟通电话,告知昨天与法官的联系情况,告诉她多留意下近期的消息。
2009年1月19日
与张法官通话,张法官说案件没有审结,还在工作中,年前不会出结果。
2009年1月22日
与陈丽娟通话,告诉她案件的情况,年前不会出结果,她表示感谢,说赵志军的弟弟给所里邮寄了2000元钱,作为办案费用,我告诉她不需要,我们是免费办理,她再次表示感谢。
2009年2月16日
刑三庭电话无人接听。
2009年3月3日
与刑三庭张法官通电话,称案件已经结了,但不会透露案件结果。马上将此情况告诉陈丽娟,她表示会通知张瑞兰,并去河南高院打听消息。
陈丽娟反馈的信息是本案还没有结果。
2009年3月30日
与陈丽娟联系,陈丽娟称河南法院方面还没有消息。
2009年4月10日
上午9点40分,陈丽娟来电话称通过法院的朋友打听,赵志军已于2009年4月3日执行。
(3)林旭案工作记录
2008年11月初
受理本案。通过邮寄的方式由林旭的母亲林珠玉签署委托手续。
2008年11月25日
以特快专递形式将材料递交到最高法刑四庭。邮寄的材料包括:委托手续、律师根据掌握的案件材料形成的辩护意见、要求会见承办法官的申请。
2008年11月26日
接到特快公司反馈短信,材料已送达。
2008年11月 30日
与刑四庭联系,希望知道承办人的电话。接电话的人告知,承办法官的电话是保密的,不能告诉律师。
2008年12月10日
再与刑四庭联系,结果同上。
2008年12月22日
林家属来电称福州中院要见家属,估计可能是要核准执行了。
家属把中院刑庭原承办人电话短信发给律师,希望律师联系一下了解情况。打电话找到了法官,法官却答复是通知家属来,但具体情况他也不知道。
电话告知家属,可能是核准了,通知家属见最后一面。林旭母亲很激动,质问我们为什么会这样,律师是怎么做的。此时,我们的心情很难受,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就是这样有限,甚至连最后结果都无从获知,这一刻我们显得很无力,没有什么可以向家属解释的。
(4)何祥案工作记录
2008年12月26日
与刑五庭的内勤电话联系,询问案件情况,内勤告知5分钟后再联系。
5分钟后,内勤说案子还在庭里。
10点30分,与何祥母亲邢宜芳联系,告知其与刑五庭的联系情况,并让其尽快将第一次精神病鉴定的材料拿来。
2009年1月1日
与最高法刑五庭联系,询问是否可以面见办案法官,内勤答复不可,只能去永定门信访约见。再询问是否可以留法官电话,内勤称保密。
2009年1月12日
何祥父母来访,向他们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工作情况,并告诉他们案件的第二次鉴定存在严重问题,并将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证据交给他们,他们表示万分感谢。临走叮嘱他们将庭审笔录送来。
2009年1月13日
何祥父母已于昨晚将庭审笔录送来。
下午4点半,何祥父亲来电话称已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永定门的信访部门。
2009年1月19日
与刑五庭内勤通话,内勤说案卷还没有退回省高院,说明还没有出结果。
2009年1月21日
何祥父亲来电话,说何祥的母亲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喝农药自杀,现在人还在抢救中,告诉他何祥案子的进展情况,还没有出结果,自杀是愚昧无用的行为,对案件不会有任何影响,告诉他照顾好妻子,何祥案子有进展会随时和他联系。
2009年2月2日
与何祥父亲通话,询问其母亲情况,何祥父亲称已脱离危险。
2009年2月4日
与刑五庭内勤通话,询问案件情况,她称案件还在审理,无进展。
2009年2月16日
案件还是无进展,并告知其家属。
2009年2月17日
到永定门国务院信访局接待处,看门人说当天休息,又问最高法的信访接待处在什么位置,答坐20路车一站地,在北京南站下车就到了,今天也休息。国家信访局接待处是在先农坛体育馆附件,在永定门西下车向西走100米左右的一个胡同内。
2009年2月18日
下午去了北京南站的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处,下了20路公交车,沿路向西,公车站边一个弯弯曲曲的小胡同内就是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处了,胡同的最深处一扇漆黑的大门,门两侧三三两两的人或躺或坐,有的还搭着简易的帐篷,从他们的容貌和穿着上,无法分清他们是拾荒者还是上访者。走近紧闭的大门,得知今天又白跑了。
2009年2月19日
地上已经积了厚厚的一层雪,7点40分,匆匆赶往汽车站,雪多路滑,站了1个多小时才到达四惠站,从四惠到北京南站的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处又用了1个多小时。
这次黑大门终于敞开了,沿着小路向里有个小院,里面人头攒动,三五成群的聚在一起讨论各自的案情,院子里有两个小小的窗口,一个是领表的,一个是交表的。因为大雪早已错过了领表的时间,没办法,排队排到了交表的窗口,接待的法警还算热情,表明律师身份后,给了一张表让填写,填表、交表,法警告知在院子里等等,心中窃喜,看来律师还是有点特别待遇的。
等了不到五分钟,窗口喊名字,来来回回跑了三趟,今天终于有结果了,法警告诉说刑五庭的法官都出差了,没有人接待,让改天再来,这就是这两天在最高法信访处约见法官的过程和结果。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刚刚与刑五庭联系,内勤告诉我案件还在审理,挂了电话不到1分钟,刑五庭又来电话告诉我案子已经结了,让去江苏高院打听消息。
2009年3月11日
与江苏省高院卓法官通话,询问了案件是否退回的情况,卓法官表示案子退回后不经过原办案法官,而是内勤和庭长掌握情况,并且高院不会将结果通知家属,而是由一审法院通知。跟何光禄要了苏州中院张法官的电话。
2009年3月16日
与张法官联系,一说起何祥的案子,对方语气就很强硬,态度不是很好,后来经过解释,他说案子的结果苏州中院还不知道。
2009年3月30日
何光禄来所,说已经与何祥见了面,我们告诉他一般执行前会安排和亲属见面。何光禄表示会继续跟法院反映情况,让帮忙写份材料,并扬言要当第二个杨佳,我们劝他不要有过激行为,遇事要慎重考虑,为了其他的孩子着想也不能有过激行为,那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何祥被执行死刑了,他的父母还在为儿子四处申冤。
(5)王鸽华案工作记录
2009年5月24日
下午,河南刘律师带案件材料来办公室,介绍了案件情况,这个案件在河南当地还是有些影响的,是持枪伤害致死案,还涉及黑社会问题。案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她材料带的不全,所以约周一再过来。
2009年5月25日
早上10点多,刘律师带了案卷材料来到所里,我们材料复印了一下,并表示会尽快跟最高法院联系,有消息我们及时沟通。
2009年5月26日
按照我们办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河南的案件是死刑复核刑三庭管辖。联系未果。
2009年6月1日
继续联系刑三庭,法官的态度出乎意料。这个电话不是内勤的,接电话的法官一上来就质问是从哪知道的电话,说电话是保密的,表明律师身份后,说是想查询一个案件,法官说她不负责查询,询问应该找那个部门,她却说没有义务告知,态度恶劣地把电话挂了。律师就受到这样的待遇,悲哀呀!
最高法院的电话不公开,只能自己想办法了。通过个人渠道,获取了刑三庭内勤的电话,这个法官很客气,查询了一下告诉案件没到他们庭,但他还告诉说案件可能不在他们庭。可是河南明明是属刑三庭管辖,怎么会这样,法官客气地说他也不清楚。
多方了解才知道,河南案件是刑三庭管辖没问题,但是因为案件太多,忙不过来,所以可能会分到其他庭,具体不清楚了。这下麻烦了,怎么查呢?
死刑复核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参与,但这种情形下律师如何参与呢?
把情况告知了刘律师,我们只能等待了。继续联系刑三庭。
附录二:媒体报道实例
之一 死刑复核:一位刑辩律师的苦恼
2008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杂志》 王健
死刑案件作为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无疑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而律师的参与,无疑会使死刑案件更加公正、公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行使的一年则让人有喜有忧,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越来越严谨;另一方面,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依然困难重重。许多法学专家为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仍在发表看法,提出建议,他们希望刑诉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尽快完善。
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邯郸银行金库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主犯任晓峰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晓峰判处死刑的判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任晓峰案正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结束了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法院长达25年的历史。根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任晓峰案也随之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邯郸银行金库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主犯任晓峰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晓峰判处死刑的判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任晓峰案正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2007年9月29日,张青松律师正式接受了任晓峰家属的委托,开始了他刑事辩护职业生涯中的一项崭新的业务———死刑复核案件辩护。最近,这位职业法律人向记者介绍了他的这次经历,感受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思考。
贪污挪用公款库管员被判死刑
2007年8月,轰动全国的邯郸银行金库案开审。
据张青松介绍,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任晓峰与马向景密谋后,先后四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共计5115万元由任晓峰购买彩票。前两次购买彩票后归还20万元。后来又先后两次投入4535万元巨额资金购买彩票,但是未能中奖。于是,任晓峰携带余款385万元和马向景分头潜逃。
法庭上,任晓峰多次强调,自己每次花多少钱买彩票,都是经过计算的,就是希望通过计算知道需要再次投入多少钱中奖后才能填平金库的亏空。
张青松说,按照法律规定,任晓峰潜逃带走的385万构成贪污罪没有问题。但其余用于买彩票的4535万元现金,如果任晓峰主观上不想归还欲占为己有也构成贪污罪,可能判处死刑。但是,如果任晓峰在法庭上的陈述成立,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判决是无期徒刑,任晓峰极有可能免于一死。但是任晓峰没有拿出物证证明自己想归还而无法归还,当时法庭也没有认定。
张青松告诉记者,任晓峰携款畏罪潜逃后,生活非常节俭,只买了一辆车也被公安机关追回。最后经过核算,实际上给邯郸农行造成的损失在8万元左右。
任晓峰在用4535万元购买彩票期间,有一个彩票销售站就什么也不干,把门关起来,不间断地出票,彩票经营部门是否有过错?对于任晓峰购买彩票的4535万元,彩票经营部门是不是应该返还?
四个月后,一审法院最终以挪用公款20万和贪污公款509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为由判决任晓峰死刑。而任晓峰及其家人坚持认为任晓峰盗窃金库的4535万元现金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并非贪污,只有携带385万元逃跑的行为属于贪污。于是任晓峰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与此同时,为了向法律讨要一个让他们信服的说法,任晓峰的家人来到北京,把希望寄托在张青松律师身上。
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处任晓峰死刑的判决。任晓峰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能否让任晓峰及其家人信服法律,或许能让任晓峰“死里逃生”,任晓峰的家人包括张青松律师都对这一崭新的程序,充满了新的期待。
约见“生死判官”费尽周折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晓峰案二审维持死刑后半个月,张青松律师分别致电河北省高院和最高法院,询问任晓峰案件的进展情况。没想到两级法院的答复却出乎他的意料。
据张青松回忆,河北省高级法院办案法官的答复是,任晓峰案件的进展我们不能告诉你。至于案件什么时候移送到最高法院,你们跟最高法院联系。随后张青松又致电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答复:首先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必须告知你任晓峰的案件是否移送到最高法院。其次,也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应当告知你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是谁。
张青松遗憾地说:“司法解释仅仅说,在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法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辩护意见附卷。但是没有规定法官有向律师告知案件进展的义务。”
面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张青松律师丝毫没有气馁。在这期间,他将自己对任晓峰案件的辩护意见、任晓峰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的意见以及办理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手续寄给了最高法院。然而,一连寄送了三份辩护材料和委托手续,依然没有任何消息。
离任晓峰被二审法院下达维持死刑判决近两个月的时候,张青松律师再也沉不住气了。他终于忍不住拨通了在最高法院工作的一个朋友的电话,请他从中帮忙。
第二天,这位朋友不负所托,告知了他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
按照任晓峰的朋友提供的联系方式,张青松所在律所的一位年轻律师拨通了承办法官的电话。刚刚介绍完自己,这位法官就反问他:“你是怎么知道我电话的?你肯定是通过内部人士知道的。”这位律师顿时哑口无言。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利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我们当然想执行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法律程序,当面与法官交换意见。但是,当我们不得不通过一种私人的关系找到办案法官时,尽管我们也觉得不合适,但我们又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张青松说。
刑辩律师成了上访人群中的另类
“死刑复核制度是如何保持其透明和公开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律师的两种参与途径和方式,但是没有具体回答律师怎么去进入这个程序,如何与办案法官沟通。”这是张青松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他说:“中国有十几万律师,这中间有多少人认识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熟人去办案是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吗?”
在此期间,张青松跟一位外地的律师沟通怎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当他问对方是否约见过承办法官时,这位律师的话让张青松大吃一惊!“约见过,通过最高法院设在永定门的信访窗口。从信访窗口那里和上访的人一起排队,写个书面申请递交上去,求见案件承办人。信仿部门就会给安排。我代理的那个死刑复核案件只约见到了最高法院的一位书记员。”
几天后,张青松再次拨通了承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的电话,向他解释自己不规矩的行为:“不好意思,您的电话确实是通过熟人打听到的,因为内勤不给查。不仅如此,恐怕将来再代理死刑复核案件,还得麻烦您帮我打听一下,你可能就成了我的熟人了。我们只有这一个办法,通过其他办法找不到承办法官。”一句半调侃的话轻而易举地化解了双方对立的情绪。两人的谈话很快便涉及到了案情。
在张青松的印象里,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气”“是可以沟通的”。这位法官即简单地向他交待了一下合议庭的组成,然后说:“你通过各种途径所邮寄的辩护意见等材料我们都收到了,而且也很认真地看了一遍。你的材料上是否包括了你对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所有的观点?”
“我们想见你也是表达这些观点,无非角度不同而已。”张青松回答道。法官说:“既然这样,我建议咱们就不要见面了。”
尽管最终没有见到承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但是张青松还是感到很欣慰。在张青松看来,如果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对他的材料已经彻底全面客观地研究了,那么他去最高法院再口头表述一遍,好像有些画蛇添足。
在这次通话的最后,张青松试图打听关于任晓峰的死刑复核什么时候能有结果,未能如愿。
此后,张青松和任晓峰的家属都陷入了焦虑而漫长的等待过程中。
任晓峰的姨夫有一句话让张青松感触很深:“判死刑我们没有意见,关键你得让他死得明白。贪污公款385万同样可以判死刑,但是他是贪污就是贪污,是挪用公款就是挪用公款。我们需要一个交代。”
张青松说,律师的担忧在于,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等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使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门口会不会聚集一群目光茫然的刑辩律师?他们提着包,拿着材料,想见法官,又被拒之门外。刑辩律师会不会成为夹杂在上访人群中的另类?
之二 一个律师亲历的死刑复核程序
2007年3月18日《法制日报》第1版
他是一位专职从事死刑案件辩护的年轻律师,他曾到过很多地方的中高级人民法院,但却从未走进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程序让他有机会迈入这个庄严的地方。
本报记者 陈虹伟
随着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程序的正式启动,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也开启了一项崭新的业务。2月14日,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文书,开始了他第一次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在此之前,他从未进入过最高人民法院。
抢劫杀人19岁青年被判死刑
2005年东北某一城市,一系列蒙面抢劫杀人案件的接连发生,搅得这座城市不得安宁。6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尾随高档车车主进入地下停车场,在偏僻处进行抢劫,如果遇到当事人反抗,他们就残忍地砍杀车主,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
这一系列案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案情惊动了公安部。在公安部的督办下,省公安厅抽调100多个警察进驻该市。不久,侦查人员在一处收费站将这伙蒙面歹徒截获,此时他们正准备赶往下一作案地点。案件告破后,当地各大新闻媒体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群众拍手称快。
据孙中伟介绍,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孙中伟的当事人———一名19岁的青年被列为第一被告,在一次抢劫过程中,他和另一名30多岁的银行保卫干部尾随一奔驰车主实施抢劫,并杀死了被害人。据法医鉴定报告记载,被害身亡的这名男子身中多处刀伤,致命的一刀是从锁骨刺入的。法庭上,孙中伟的当事人和那位银行保卫干部互相推诿,都说是对方刺中了这致命的一刀。孙中伟告诉记者,按照司法惯例,谁刺中这一刀,谁就会被判死刑。而当时的物证又无法判明这一刀是谁刺入的。当时法庭上对这一关键证据也无法认定。
孙中伟告诉记者,他的这位当事人和很多不良青年经历一样:初中辍学,父母离异,喜欢上网,结交顽劣。他与同伙作案十几起,抢完就去挥霍,挥霍完再去抢。他是家中的独子,媒体的报道和案件本身的严重性让他的父母十分焦急,为了不断后,他的父母重新走到一起,倾其所有,把希望寄托在北京来的律师身上。
一审判决足足耗时两个多月。最后,法院判决孙中伟的当事人———19岁的青年死刑,而那名银行保卫干部被判死缓。而这位青年一直没有承认过被害人颈部那一致命一刀是其所刺。于是当事人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并继续委托孙中伟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2007年1月19日,二审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而正值此时,最高法院已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能让这位青年免于一死,救其一命,孙中伟和他的当事人面对这一崭新的程序,充满了新的期待。
面对新的核准程序:“摸着石头过河”
记者采访孙中伟之前,曾致电京城几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由于这项程序刚刚开展,死刑复核案件数量不多,因而他们都尚未接受死刑复核案件,这多少令记者有些失望。辗转中,记者联系上了孙中伟律师,话题就从“先例”开始。
2月2日,孙中伟从二审法官处得知此案已着手上报最高法院。从那时起,孙中伟就抓紧时间做起了“功课”。他从网络、报刊、书店等不同的渠道收集整理了关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所有信息,从中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改革死刑复核案裁判方式》等“办案指南”带在身上,每天抓紧研习,终于摸清了一些“门道”。
2月14,孙中伟带着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书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从立案庭得到证实,最高法院已经收到了这起案件的卷宗。很快,他与承办此案的死刑核准法官取得了联系。给孙中伟的印象是电话里的法官说话“严谨”、“和气”、“比一、二审法官态度好多啦。”法官简单向他交待了一下合议庭的组成,还问他要不要看案卷。由于这起案件的一审、二审都是孙中伟代理的,因而他手上有案件的全部材料,就跟法官说省去这一环节。法官告诉他,下次带来书面辩护意见。
3月1日,孙中伟再次来到最高法院。将数千字的辩护意见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转交给承办法官。这次他提出希望法官当面听取他的辩护意见,这一要求也得到许可。
孙中伟对记者解释说,过去的死刑核准程序,没有规定辩护人如何参与,此次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在死刑核准阶段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孙中伟十分看中这一规定,他认为这是实质性的变化,是死刑核准程序上的一大进步。
据孙中伟分析,法官提审被告人之后,会安排时间与律师见面,当面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他的主要辩护意见还将围绕那致命的一刀是谁所杀的证据不足、有些合理怀疑未能排除等角度,提出本案不应当被判处死刑、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原则。
孙律师说,一、二审之所以被判处被告死刑并不一定完全是因为在法律上就罪该被处死,而在很大程度是因为一、二审法院及承办法官受到了当地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及群众呼声的影响了裁判的客观中立性。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核准,最高法院在北京跳出了当地的很多压力,会比较客观公正中立地对本案作出裁决,这样他的当事人有很大的可能会不被处死。如果真如此结果,那将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这一我们司法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救了他的当事人一命,而律师,又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制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但不管结果如何,孙中伟律师告诉记者:他相信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一定会让不少被告获得再生的机会。
对于自己亲自经历的首次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程序,孙中伟的感受是很新奇,觉得很有意义。在他的印象中,以前的死刑核准程序中律师没有什么大的作为。而此次,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让你明确地感到是一种新的程序、规范的程序。让被告人获得了又一次被改判获得生命的机会,也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施展自己才华、实现自己梦想的又一大舞台和广阔空间。
从刑警到律师他创办国内第一家死刑辩护网站
采访中,记者对孙中伟的经历颇感新奇。这位刚过而立之年的年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二○○四年从贵州来到北京,过去曾是一名刑警。刑警生涯中他曾成功地侦破了多起杀人、贩毒、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大要案。从前以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为业,到如今走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席。
他代理的这起死刑复核案件正在程序中,他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积累一些经验,为同行在死刑核准这一程序上做一个探路者。
相信死刑复核程序中会因为有了律师的介入,案件会更加公正、复核程序从而会更加严谨;而律师因为有了死刑核准这一程序,便有了更好地施展自己才华与智慧的舞台。
“死刑复核律师”,这一专业律师名称将从2007年1月1日起被记录在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律师制度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