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研讨会暨尚权“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启动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本次活动是由尚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来自实务界、学界及律师界的代表共聚一堂,共同探讨死刑复核的改革之路。
开幕式
本次活动开幕式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律师在开幕式上致辞。
吴宏耀首先感谢与会的嘉宾在百忙之中参加本次论坛,并简单介绍了本次活动的缘起及初衷。
吴宏耀:我们来回顾这十年的历程,我们会发现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制度建设方面也做出了很多的司法解释。尤其2015年关于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出台之后,在2015年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非常大的改变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空间。但是我们通过实证调研发现很大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当中绝大多数的案件是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绝大多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是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如何进一步推动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和完善,进一步保障我们死刑案件的质量,这也是摆在刑事法学者一个未尽的义务。借十周年之际,我们和尚权律师事务所搞这次学术研讨活动,我们希望能够从各个方面既回顾我们取得的进步,也进一步来厘清我们下一步所做的努力。
张青松在致辞中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尚权“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发起的背景、初衷及展望。
张青松:在2007年的时候,作为当时国内唯一一家专业刑事的律师事务所,有感于死刑复核收回最高院的变化制度,尚权律师事务所启动了为期三年的“死刑复核实证调研”项目,免费代理各种死刑复核案件,主要调研律师们在介入死刑复核这项工作过程当中,整个过程是什么样子的,并把整个办案过程记录下来,形成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实证研究报告,通过全国人大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借着依法治国,各种司法改革的春风,我们希望死刑复核程序能够有进一步的进展,能够让死刑复核的辩护,律师的介入是有实质性的变化。我们从今年开始,尚权律师事务所再次重启免费从事死刑复核这样一个项目。我们想形成一个新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辩护的实证研究报告,我们准备用一年的时间,看看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死刑复核回收十年之后,律师的介入是否能够有所改善,死刑复核的辩护能否达到真正的有效和落实。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实践,通过我们积累的数据,通过积累的案例,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我们的建议和呼吁,希望死刑复核的回收,使死刑复核这样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能够有一个非常切实的完善和改变。
第一单元
首先发言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
陈老首先肯定了本次活动的意义,回顾了死刑复核收回最高院的背景,并从死刑复核收回的意义、死刑证明力问题、死刑复核未来发展方向等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陈光中:死刑复核的收回到现在我觉得它进步的意义主要是两个。一是死刑复核收回到最高法院,恢复了常态,而且这个恢复了常态,对我们贯彻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慎重使用死刑,起到重要的作用。因为死刑只有控制在最高法院,第一符合法律,第二才能真正有效的起到对死刑的控制作用。我个人认为还要提少杀、慎杀,就是要少杀,慎杀就更不用说了,就是要提,这是国际的趋势,这是第一个意义。
第二个意义,是在程序上,收回了以后,当时实际上律师就可以介入了。然后经过刑诉法2012年正式的明确律师可以介入,检查机关也介入。现在律师在四中全会以后,法律援助现在已经到了在死刑复核这个阶段必须了,现在不是可以了,现在是必须了,在加强人权保障,我认为它的意义主要突出在这两个方面。
第二个问题,如何掌握死刑的证明标准?法律上同普通刑事案件都是一样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具体掌握是有所不同的。现在最高法院掌握,他是控制很严,只要有一点毛病,他不杀,一般都是这样。但是到了下面还是存在疑罪从轻,还不能做到疑罪从无,这里头有个问题,上面死刑案件控制的很严格,没有发现有错案,错杀,但是下面死缓、无期徒刑留有余地,略有分流。在死缓、无期徒刑这个环节就未必,不是坚决的贯彻疑罪从无,这两个关系应该怎么处理好?像念斌这个案件几上几下,最高法院最后退回去,念斌案件并不是下面的功劳,是最高法院死刑退回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下面坚持要杀,坚持要判,最后省法院后来还是坚定的疑罪从无。中国现在目前有疑罪的案件,在下面就搞疑罪从轻,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认为在程序诉讼化方面是不是可以再往前推进一步?死刑复核毕竟是审判程序里头一个程序,审判程序还是应该有三角关系,现在传统的死刑复核,我们的死刑复核是中国特色的,是中国独有的,而且跟传统有关系,是好事,但是时至今天,我们应不应该更加推进诉讼法?让检察院是不是以公诉名义还是以什么名义,检察法庭同辩护人要不要在特定的案件里头,当庭不一定是对外公开,不是公开,是内部的当庭的开庭方式,行不行?总而言之,在程序的诉讼化这方面,要不要再迈出新的一步?
第二位发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他从死刑罪名减少的角度肯定了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成就。
陈卫东: 但是现在到今天,我觉得我们死刑复核收回,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少杀了一大批人,这是我们死刑复核权收回一个最大的成果。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掌握,无论是事实上的审查还是证据上的标准都极其严格,所以不核准的比例相当的高。
第二个成果是收回以后,可以说步入了一个规范的常态化的诉讼程序当中。
第三点,我觉得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推动了我们国家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也推动了我们国家律师辩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因为死刑案件收回以后,我们的律师辩护虽然还不到位,但是这方面最起码律师要想反映意见,承办的法官要会见,提交的书面辩护词要入卷。
另外一点,现有的最高法院的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还不够具体,有必要着手建立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复核的规则,制定规范性的文件。通过这样一个文件的制定,把复核程序进一步往诉讼化的方向去推进,进一步的保障辩护律师甚至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这也是最高法院所应该考虑的问题。
本单元的与谈人是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闵教授除点评本单元发言嘉宾的观点外,从死刑复核程序上谈了自己的三点看法。
闵春雷: 当前,在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中,因证据原因不核准的占大多数,而证据问题的背后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按照最高院《解释》350(六)的规定: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现在突出的程序问题如下:
1、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刑诉法的修改并未见到明显的实效,其中,法院也有相当的责任。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享有与其不利的证人对质的权利,这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意,是公正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技侦证据不经过法庭质证的问题。在毒品案件中更加突出,录音录像都未经庭审质证,也没有在庭下由控辩双方核实,普遍存在法官自行核实证据的情况,限制、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无法做到有效辩护,也不利于发现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取证问题。
3、辨认的问题:混同辨认、指认,一些证据来源不明。
对此,最高法院应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严把程序关,通过程序性制裁,把问题解决在原审法院,督促其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做的好处只要在于:
1、强调死刑案件的程序保障,即是加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程序具有独立的意义和普遍的价值,不应将其和审判结果的正确与否直接关联评价。
2、在审判中心的背景下,严格遵守程序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调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对此最高法院具有引领的责任。
3、有助于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确立。目前证据规则体系单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枝独秀,传闻规则、鉴真规则未能真正确立,可以通过死刑符合程序发挥案例指导的功能,逐步完善证据规则体系。
第二单元
本单元主持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
本单元首先发言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卞建林补充了死刑复核收回的意义,并从死刑复核存在的问题出发,谈制度的完善及展望。
卞建林:补充一点,死刑复核收回保证了我们国家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刑事法律的实施。另外一个,延伸的意义,由于死刑核准权的回归,极大的促进了我们国家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随着死刑核准权收回以后,发现死刑案件的质量,特别是证据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审判与侦查机关对同样一个案件,同一种证据认识的分歧,这样本身也促使最高法院来思考解决这个问题。包括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包括最高法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首先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对最高法院的触动是非常大的。
第二个,从我们诉讼制度来说,由于死刑复核权回归,诉讼制度实施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最高法院提出庭审实质化,逐步来推动使得最高决策层能接纳以审判为中心,推动了我们诉讼制度的完善。某种意义上以死刑核准权收回为契机,最高法院他才有机会对死刑案件的质量,对程序、证据方面的问题有深入的了解。
另外一个话题就是问题、完善、展望,说点个人的意见。第一个,从长远来说,随着法治不断健全,还是要对死刑复核程序从根本上要进行思考。在现行的刑事复核的框架下,不可能解决问题,学者也好,检察官也好,受制于不伦不类的程序,很难在现行模式下改造好,当然要改造,强制性的三审或者有些三审是一条出路,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关切。
第三个,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和法律援助问题,律师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另外涉及到一个问题,死刑案件的律师还是可以探讨的,要有学历、素质包括辩护经历上的要求,这个我是赞同的。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的是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从最高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问题出发谈死刑复核改革的发展方向问题。
左卫民:我的一个看法就是事实上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死刑复核权全部由最高法院,这样对每个案件都采取强制性的审查,是不是一个可以维持的?这是一个。第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死刑复核制度到底应该进一步的怎么去发展?怎么改革?我的一个基本的看法,最高法院的功能如果定位一个国家的顶级决策机构,他绝对不应该是对某一种案件,每个案件都去进行非常细致的审查。他应该长远看,他不应该对死刑案件每个都要进行审查。长远来看,最长远的发展方向,死刑复核这个程序是不是要?是不是充分要?他还是值得思考的。我的一个看法,最长远的方向,绝大多数死刑案件不应该到最高法院,到了最高法院就是一种失败。问题应该解决在下面,这是一个最长远的东西。
我想谈另外一个问题,死刑复核下一步怎么办?我个人的观点,死刑复核程序搞第三审,诉讼化的改革不可能,也不是我们的长远发展方向。最高法院来行使功能,最高法院基本维持现有的特别程序,有点带有行政化,但是又有一点司法化的程序。可能增加一些司法的因素,但是不可能增加太多,增加比较多的就是律师的介入问题。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是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顾永忠从对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的评价出发,表达了死刑复核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顾永忠:我想分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死刑复核收回十年的看法,这里面既有包括正面的,也包括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从正面看,我想从三个视角来看,死刑复核是一项法律制度,收回十年,从法律上怎么看它?我们借用一句话叫法律效果明显。通过十年的收回,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等等一系列举措,使死刑案件的数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度减少。
第二个,死刑是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社会效果良好。死刑收回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它牵扯到我们整个社会治安的治理,牵扯到我们国家治理社会的政策,通过十年的收回,没有发生什么大的问题。我们平稳过渡,稳定运行了十年,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第三点,死刑问题还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我们死刑严格控制,而且把死刑复核权最终收回到最高法院,提升了我们的国际地位,所以政治效果积极。
但是也有不足,不足需要我们下一步完善。我简单点几个,一个就是律师的参与问题。这个问题从07年收回之前,我们一直关注。应该说去年有了积极的动静,中央关于完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的写上了,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法律援助,并且去年以来,动作很积极。
第二个,我们不要把诉讼化改造理解成像一审那样才是审,是听审的方式,能不能像美国加拿大这样的,我们是不是全部案件不好说,起码我们规定一定范围的死刑复核案件,我们用听审的方式。
最后一点,其实对中国最高法院应不应该来直接处理死刑案件?我的回答是明确的,必须,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不宜介入更多的案件,我针对巡回法庭的文章中讲到,我们巡回法庭存在很多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最高法院的减负,问题是最高法院哪一块负担需要减?不是死刑案件要减,世界范围没有哪个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直接受理那么多的二审民商事案件。
本单元参与与谈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及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
熊秋红: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过程中,在审复核的方式上有两个最大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它是以阅卷为主,再外加一个提讯,现在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就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做法,采取远程视频进行提讯这样一种方式。第二个方式,他在复核的时候,因为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层层把关的机制,首先是承办法官,然后是合议庭的法官,然后是庭长、副庭长这一级,到了主管副院长那一级,最后到审委会,实际是形成了一个层层把关的机制,来保证这个死刑案件最终的质量。我们要想一想死刑复核改变目前这样一个现状,现在就算采取像开庭的方式,但是现在要强调的是,开庭控辨裁都参与,开庭不意味着死刑复核就要采取公开审判这样一种方式,这个开庭审判和公开审判还是两个概念。可能我们需要提出有疑问的是什么呢?就算我们采取诉讼化的方式,这种诉讼化的方式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够来提高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的质量?因为目前这个死刑案件的复核着重于在两个问题上,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两个层面。如果现在采取诉讼方式的话,律师这一块要配套上,现在全面的法律援助,如果按照西方有些国家的做法,不仅要提供一个律师,还要提供两个律师,这个投入就很大了。
另外,大家还争议一个问题,这个证明标准怎么把握?从这十年的历程看,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在实际把握证明标准的时候,他是有波动的。为什么有波动呢?最重要的是两个因素,一个是证据,第二个是死刑政策因素,这两个因素在起作用。如果前一个因素,比如证据这样一个因素,我们现在要提高证明标准,只能通过程序控制这种方式,程序控制又包括几个方面,一个就是诉讼结构的控制,比如你从单一的审查式变成三方的参与式,这样的话,通过这种结构的控制,这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通过审判组织来控制,问题是内部已经形成了一个层层审批的机制了。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你再把它扩大成五个法官、七个法官,通过这样一种程序控制,通过审判组织这种程序控制来进一步提高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的话,究竟有多大的必要?这又是一个疑问。
接下来就是左卫民教授提出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关于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问题。我担忧的事情是,既然你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变成了一个终审法院了,但是你通过限制他微观功能的这种方式来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精英法院这样一种色彩,会不会相应的带来错判的风险呢?过去十年说至今为止还没有发生一起错案,但是错案的浮现,可能不是在一两年或者在短期之内的。
最后一点,顾老师给我非常有启发的是,通过我们这十年死刑复核收回以后,我们的改革或者制度运作这样一个回顾的话,可能我们需要进行很多的反思。我们要回归到一些本源性的问题,比如怎么样重新认识死刑的威慑力?怎么样去认识我们的刑事政策?其实最终通过这样一种反思,改变民众的死刑观念。我们应该怎么样重新认识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这种功能定位?也是值得我们程序法学者进一步反思的。
周光权:中国现在有46个死刑罪名,还是太多了,我觉得中国的死刑罪名要保留,就保留十个以下,其他三十多个就取消。但这个压力很大,另外一种思路,我觉得是创造性的思路,在一定时期内,在中国宣布暂停执行死刑,我这个死刑还保留着,现在要拿掉一个死刑,老百姓都是不答应的,难度很大。我不拿掉这些罪名,还让它摆着,我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暂停完以后,最高法院可能意见大了,五个刑庭干吗?十年之内五年之内这个国家不再宣判死刑,这是一种思路。
另外一种思路,某些罪暂停执行死刑。比如贪污贿赂罪现在都有死刑,但是贪污贿赂的死刑实际是不执行的,与其这样,还不如中国某些罪,当然未必拿贪污贿赂罪开刀,某些罪保留着死刑,暂停执行。我们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程序法和实体法在一起讨论,有好处,各种思路有碰撞。
关于程序改成三审,死刑复核是不是做实?我的观点可以考虑有限的第三审。当然我这个观点很像和稀泥,在两方有一个折中。我觉得诉讼化应该是个趋势,你毕竟是国家通过程序来要人一条命,改成诉讼化是应该的。可以再研究,得有一个方案,可以试点,打造成有限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对抗性的政策舆论。这种折中方案是可以考虑的。
第二个建议,律师在场的权利,我虽然不搞刑诉法,但是总是替刑辨律师们说话。
最后提一个小问题,向律师送达复核裁定文书的问题。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小,但是个大问题。复核裁判文书出来以后,要委托原来判的法院去宣判,等到法院宣判完以后,五天以内送达给律师,律师收到裁定文书的时候,这个被告人已经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