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邢丙银
“光靠压缩、减少死刑罪名,来减少死刑是非常困难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真正要减少死刑数量,应在减少死刑罪名的基础上,加强程序控制,严把证据关,对可杀可不杀的要反复权衡,要有可不杀的情节思维。
9月11日,北京尚权律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出席论坛的樊崇义教授提出了上述观点。
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后,历经三次审议,于2015年8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至此死刑罪名还剩46个。
樊崇义说,虽然经过修正,死刑罪名减少了22个,但据他掌握,最后判死刑的,最常见的还是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五六个罪名,并且所占的比例很难压缩下去。“这就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光靠压缩和减少死刑罪名来减少死刑已经不行了,已经非常困难了。”樊崇义说,真正要减少死刑数量,应在实体控制的基础上,加强程序控制。
何谓程序控制?樊崇义说,这就是要落实刑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死刑适用的规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他说,“极其严重”是指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犯罪、特别严重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有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
那在适用过程中如何控制呢?樊崇义说,最近学界有一个观点,即期望靠提高证明标准来减少死刑,他不赞同这一观点。“普通刑事案件一个标准,死刑一个标准,贪污一个标准,贿赂一个标准,把标准改了就能解决了?那就等于没有标准了。”
樊崇义带着“如何从程序上控制死刑”课题曾做过一些实践,他向与会的人员介绍了郑州中院和安徽省的一些中院控制死刑的做法和经验。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要严格防止错杀,严把证据关。”樊崇义介绍说,凡是命案,判不判死刑,关键要看是否有客观物证锁定,即使有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锁不定客观性证据的一律不杀。客观物证不合法的,一律不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如河南李怀亮案中,李怀亮血型是AB型,现场的血型是O型,李怀亮穿的鞋是44号,现场的血印却是38号鞋。“河南高院锁定这两个客观证据,无罪释放了李怀亮。”樊崇义说。
第二个程序控制的做法是,面对上访或社会舆论压力,绝不能动摇人民法院对证据判断的决心。“谁闹得越凶,就给谁判处死刑,这样肯定不行。”樊崇义说,面对上访和闹访,人民法院要有明确的立场。
樊崇义说,第三个程序控制方法是要把死刑适用控制到最小的范围内,可杀可不杀的要反复权衡,要有可不杀的情节思维,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
樊崇义说,最后一条经验是,在审判组织上,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要增加一个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给合议庭提出意见,这是一个比较慎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