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邢丙银
最高法自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至今已近十年,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引起法学界的争辩。
2016年9月11日,在北京尚权律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办的“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建议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应朝诉讼化方向推进,将其改造成第三审程序;也有学者认为第三审程序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是长远发展方向;还有学者提出,最高法可只对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进行庭审,即“有限的第三审”。
学者:死刑复核收回少杀一大批人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意味着自1980年起下放的死刑复核权重新回归最高法。
死刑复核收回近十年带来哪些变化?出席论坛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知名教授认为,死刑复核收回最大成果是“少杀了一大批人”。“最高法对死刑案件的掌握,无论是事实上的审查还是证据标准上的把握,都极其严格。死刑不予核准的比例相当高,这就减少了一批死刑案件,少杀一些人。”
死刑复核收回后,死刑案件的判处及核准也改变了过去运动式的不确定状态,步入一个规范的常态化诉讼程序。上述教授说,过去不但中级法院可以判死刑,基层法院也可以判死刑,全国判死刑最高的省市与最低的省市差别很大。
上述教授还总结道,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也推动了中国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如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动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
争辩: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尽管死刑复核收回取得不少成果,与会专家同时也认为,死刑复核程序还需进一步完善。
有专家指出,死刑复核过程中,书面化、内部性的办案方式仍未解决,不开庭,不听证,不当庭听取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程序上的不足仍然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死刑复核是一个审判程序,应该有“控辩审”的三角关系,死刑复核程序应朝诉讼化方向再往前推进一步,至于检察院以什么名义出现,要不要当庭审理等问题,都可继续研究。
前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建议,可将死刑复核打造成一种“第三审”程序,但考虑到中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设第三审涉及修改宪法等问题,动静过大,或可考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死刑复核纳入特别程序。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法的组织机构和功能发生了明显变化,如刑事法官数量由几十个增加到几百个。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更应关注宏观政策性问题而不是具体的、技术性的、没有普适性的问题。“如果再设立第三审程序,最高法可能承受不了那么多案件。且一审、二审已按照司法化的方式去审理了,第三审是浪费资源。”
因此,他建议最高法可基本维持现有的特别程序,既有行政化又有司法化。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些司法因素,加大律师的介入力度。
论坛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则提出了“有限的第三审”这一说法。他说,死刑复核程序是涉及生杀予夺的问题,虽经历一审、二审,但为了确保不出错,这类程序还可以复杂一些。
“不过,将所有死刑复核案件都改成第三审,会出现工作量太大的问题。”周光权建议,在程序改造上,对那些经过一审、二审后,事实认定还有疑点,法律适用上有问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以后,法官认为律师书面辩护意见有道理,可以挑选一些来开庭审理,至于要不要公开审理,有待进一步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一教授也表示,试图把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一个像一审那样开庭的程序是不可能的。根据估计,中国死刑案件数量不小,如果都由最高法来开庭审理,负担太大,从法理上讲也无必要。他建议,可规定对一定范围内的死刑复核案件,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死刑复核案件,采用庭审的方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