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 | 邱祖芳律师参与厦大法学院《律师实务》课程
公益课程
《律师实务》课程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根据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新要求开设,由专业律师以丰富的实践经验讲解律师实务中的常用理论、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2018年7月24日上午,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邱祖芳律师至厦门大学法学院参与《律师实务》课程,为厦大法硕学生主讲《审查判断证据的逻辑》。
审查判断证据的逻辑
审查判断证据
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与证据相关的系列问题,而今天这堂课的主要内容就是告诉大家“如何去审查证据”。邱祖芳律师开门见山,直入主题,提出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并点出审查证据的重要性,引发在座学生思考。
审查判断证据就像拼图,一份份证据就像一块块零碎的图版,只有将这些图版衔接,才会呈现一幅比较完整的图画,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邱祖芳律师提到,应当明确如何依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进行审查,摒弃传统 “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书面审查,轻法庭调查”等落后的司法观念,树立科学的审查证据理念。
法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之间,是否应当有一定的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有,这种逻辑顺位又该如何排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证据共分为八类。物证较为稳定客观,不容易被改变,放在了证据排列的首位。而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同样作为客观证据,却放在最后面。可见,在刑诉法规定中,不同类型证据之间没有相互联系的逻辑。
有人提出对于审查证据,无论是“先审查物证、后审查证人证言”,还是“先审查证人证言,后审查物证”,只要是按照各个证据种类的特定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并严把质量关,那么“条条大路通罗马”,最终得出的结论都应当是一致的。那么问题来了:
1+2是否等于2+1??
司法实务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即相同的案件,经由不同的法官裁判,结果可能不同。正因为诉讼证明的方法和结论不具有客观可验证性,基于相同的证据材料,不同的人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即“同案不同判”。
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办案习惯,是将犯罪嫌疑人“认罪”(作出有罪供述)视为破案的标准,因而,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中,往往会习惯性地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列为第一顺位的证据。
弊端——先入为主的有罪预判
弊端:“先供后证”审查证据顺序,在实务中的最大危险在于可能形成一种“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明思路,即办案人先审查口供并先认定口供的真实性,继而审查其他证据,用其他证据来印证口供的真实性,最后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为由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实践经验表明,恰恰是这一审查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由供到证”的证明思路,极易导致承办人“先入为主”,形成有罪预判,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便极有可能造成错案。
邱祖芳律师以福清念斌案,湖北佘祥林案件、福建柘荣缪新华案件,昆明杜培武案件等近几年人尽皆知的冤假错案为例,分析错案产生的原因,提出由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方式,并对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口供印证规则进行解释,以念斌案进行实例说法。
课程的最后,不少对刑事辩护感兴趣的同学提出了对于刑事辩护及对律师职业的疑惑,邱祖芳律师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有同学提出,律师行业中青年律师的成长时间有多长?
邱祖芳律师答道,成长时间的长短显然是因人而异的,也曾有律师总结出“三五八”的原则,三年入行,五年苦干,八年成为律师(有了较为稳定的收入),可以借鉴。
也有同学对刑事辩护的意义提出了看法:是否刑辩律师就是在为坏人辩护呢?
邱祖芳律师答道,刑辩律师的意义在于让无罪之人免受刑罚之苦,让有罪之人受到相适应的刑罚,让“该死之人”死得瞑目。
另一个同学则对刑事辩护的内容提出疑问:在实践中,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二者哪个更多一些?
邱祖芳律师答道,罪名的辩护空间较小,无罪辩护肯定是证据辩护,整个刑事辩护几乎没有实体辩护的影子。
任何一个行业想要能够让他人认可,各中艰辛坎坷都是难以言喻的,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因此,当你准备投入其中,必定要做好吃苦的准备。
对于法硕学生而言,其有自身所拥有的优势,对另一个领域的了解较法科专业的学生更深入。能够利用自己的优势,擅于利用好自身的资源以及所处的平台,定能有值得期待的未来。
邱祖芳律师如同父亲的一番深沉的话语引发了在座学生思考,并给予其极大的鼓励。愿同学们都能够坚定地走好自己的每一步,拥有如花般灿烂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