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审判委员会谁先发言?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所谓民主,一是指审判委员会各委员均有发言和表决的权利,得以参与决策过程;二是指各委员人手一票,每票权利相同。所谓集中,是指少数服从多数,最终决策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准。这一原则理解起来并不难,操作起来似乎也不复杂,不外乎就是召集各委员开会,大家畅所欲言之后投票表决,以多数票做出决定。然而纸面上的法律(law on books)不见得一定等于司法实际(law in action),由于法院在本质上属于机关单位,审判委员会各委员之间存在明显的职级高低,这种阶层性难免与民主集中制的平等要求多有龃龉。比如院长在审判委员会的法定身份是主持人,其他委员则是参会人,相互之间并无上下领导关系,投票权也无轻重之分。但是谁也不能否认,即便其他委员头衔中都带有“长”字(包括表面上无行政职务但享受副院级待遇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行政上却都属于院长的下属,而且各个“长”之间还有三六九等的差别。正所谓“位高者言重”、“人微者言轻”,审判委员会各委员之间的职级差别,是否能够被法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拉平呢?不仅如此,审判委员会毕竟是针对专业问题的集体裁判机制,术业各有专攻的诸多委员之间,又会形成怎么样的意见权重和相互影响呢?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可以通过发言顺序窥见一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程序分为四个环节,分别是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和表决。汇报由合议庭尤其是承办法官进行,询问则没有明确规则,既不要求是否询问,也不规定询问顺序。真正对发言顺序有明确限制的环节,一是发表意见,二是投票表决。有意思的是,纵观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唯一的统一规定是主持人——院长或受委托主持的副院长——只能最后发言和表决。这一规定不难理解。院长毕竟不仅是主持人,更是全院最高行政领导,一旦提前表达个人意见,很可能会影响其他委员,造成实际上的“一言堂”现象,因此必须最后表态。何况,不少院长都是“半路出家”,并不通晓法律尤其是审判实务,如果真要其首先发言,很可能会“开黄腔”丢人现眼。反之,若院长只是最后发言,只要临场反应能力不是太差,都能从其他委员的发言中总结出几个要点,既不至于无话可说,也不至于荒腔走板;如果再能结合院长理应擅长的大局观多说几句,通常还能显得高屋建瓴。如此一来,院长最后发言这一硬性规则,既是从制度上保障民主集中制的需要,也是在实践中维护院长个人形象的必然。
既然院长必须最后发言,那其他委员的发言顺序又该如何确定?尤其关键的是,当承办人汇报完毕案件之后,谁来首先发言?毋庸讳言,源于重视“和谐”和“面子”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在“人大面大”的领导干部群体中,第一个发言的委员往往能够确定讨论的基调,因为后续发言者若无必要,通常不愿意直接反驳。如果第一个发言者还属于上级领导或专业权威,则更容易影响后续发言者。对于这个问题,全国各地法院的规定五花八门,其潜藏于背后的逻辑,也值得我们细细品味。
第一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职级高者后发言”,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过还有两个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何为法官职级?一般的理解,“职”代表行政职务,“级”代表法官等级,如果两者出现高低交叉,应以何者为先?这种情况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刚提拔的年轻副院长的法官等级往往就低于资深的庭长。二是职级相同者如何排序?比如资历相近的庭长之间,其行政职务和法官等级全都一样,甚至是同一批次进入审判委员会,排序就会成为难题。不过话说回来,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可能不算特别重要,因为职级交叉或相同的委员之间谁先谁后都无伤大雅;最高法院之所以要求“职级高者后发言”,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这一级别的院领导先于庭长们发言,最终使得庭长们附和院领导的意思。然而这一制度的弊端也非常明显:一是首先发言的委员很可能专业不对口,难免有“开黄腔”或者抓不住要点的尴尬。二是一旦在先发言的几个委员都不够专业,但意见又基本一致,可能会使专业对口的委员放弃正确意见。比如死刑案件的讨论中就常有一个怪现象,刑事口的委员通常倾向于慎杀少杀,民事口的委员则更容易判处死刑。由于后者人数占优,如果再优先发言,可能会改变案件的最终走向。一个典型案例就是浙江省高院对于张辉、张高平案件的错判,本来合议庭和刑庭庭长、分管院长都认为证据不足,应予判决无罪,但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是足以定罪,只不过不必判处死刑,结果在保住被告人性命的同时,也让张氏叔侄坐了十年冤狱。
第二、三种方案
第二种方案是“条线委员先发言”,是第一种方案的改进版,即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后,首先由本条线的委员发言,再由分管院长发言,然后其他委员按照“职级高者后发言”的顺序进行。这一调整的理由不难理解:一是确保第一个发言者一定是内行,既能初步确定讨论的基调,更可以为后续发言者指引方向,避免专业不对口的委员们“开黄腔”。二是条线领导优先表态,“我的地盘我做主”,避免其他委员“乱带节奏”不好收场。麻烦在于,这些优势恰恰也是劣势。条线委员一旦优先发言,尤其是分管领导定调之后,往往导致非专业委员顺水推舟,附和了事,毕竟这是对专业和“地盘”的尊重,也才能换取对方在其他案件中对自己的尊重。但从鼓励观点交锋、强化集思广益的审判委员会功能观之,此风断不可长。正是因此,一些法院又走向另一个极端,明文规定条线委员不能首先发言,而是需要等到其他委员发言完毕后,在主持人发言之前倒数第二个发言。这可以视为第三种方案,称之为“条线委员后发言”。
第四种方案
第四种方案是“随机发言”,即除主持人发言顺序有规定外,其他委员的发言顺序不予限定,而是按照个人意愿或者随机安排的座位顺序进行。这种方案的优势,一是让真正有强烈意见的委员能够优先发言,从而鼓励委员们畅所欲言,但又不至于让专业不对口的委员被迫出丑;二是弱化委员之间的职级高低意识,彰显审判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本色。当然,这种优势也可能变成劣势,毕竟有强烈意见而选择优先发言的委员,很可能也是希望“带节奏”的委员;考虑到各委员之间对彼此情面和利益的照顾,难免会出现“带节奏”者绑架审判委员会的可能。
西谚有云,“魔鬼都在细节中”。审判委员会能否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关键似乎在于发言顺序,尤其是第一个发言的人选问题。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固有的从众、偷懒和服从权威等心理之外,也可能关系到法院内部的“地盘”划分、法官人际关系处理,以及公众对于审判委员会砥砺观点、集思广益的期待。不同的发言顺序安排,不仅可能现实地影响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具体个案的结果,也直观地反映决策者的价值取向。有的方案可以使委员们畅所欲言,哪怕会时不时“开黄腔”,也要尽量避免有人“带节奏”。有的方案则使得审判委员会更加顺畅、更显专业、更少意外,但或多或少会强化条线委员对案件的影响力。其中孰是孰非,或许很难轻易甄别。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法院要求审判委员会“全程留痕”,除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外,还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尽管不对外公开,但毕竟保留了事后审查和“秋后算账”的证据。这种借助现代技术实现的“半透明半黑箱”决策,或许能够给审判委员会制度带来新的变化,值得我们后续推进更为实证、更为客观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