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9月试点认罪认罚制度以来,裁判文书网已积累相当数量的案例,本文将从案例角度一探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状况。
第一部分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以“刑事”、“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关键词检索共获得64859份认罪认罚案件文书(含1则公报案例),再通过变更检索词进行分析而形成本文。
第二部分 认罪认罚案件大数据统计
一、案由分布
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认罪认罚制度对罪名无限制,但在实务中,部分罪名的认罪认罚率特别高,其中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罪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多。
而具体到单罪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罪几个单罪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数量相对较高。
二、 刑期分布
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刑期主要集中在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罪案件相对较少。
三、审理程序分布
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一审,二审适用率约为2.18%。
四、审理期限
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80.3%在30日内审结,95%的案件在90日内审结。
五、地域分布
数据显示,重庆地区认罪认罚案件较多,其次是广东省。
六、认罪认罚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显示,认罪认罚案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
七、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
根据数据统计,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约为2.18%。
八、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改判率
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改判率为20.73%,该改判率与普通案件的改判率(约为12%)相比,则高出很多。
普通案件的改判率为11.68%。
九、二审改判原因
通过人工阅读二审改判的文书,我们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人的上诉原因主要集中在量刑过重,一审未按照《具结书》中的最低刑期判处刑罚或是上诉人预期可判缓刑而最终判决实刑。通过分析二审案例,发现由实刑改判缓刑的案件比率占二审案件的37.9%。
十、一审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情况
经统计,一审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情况,其中77.79%的案件适用速裁、简易程序。
十一、辩护情况
通过智能和人工双重检索,截止目前为止,有辩护人参与辩护的认罪认罚案件比例约为21.59%。
备注:考虑到文书公开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以及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地区和刑事全覆盖试点地区不一致,该比例不一定可全面真实反映2018年的辩护率,可作为2016-2018年3个年度平均辩护率的参考分析。
第三部分 认罪认罚案件实务分析
结合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认罪认罚案件具有下列特点:
一、认罪认罚案件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1、审限短,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这种效率不仅仅体现在审限,也体现在庭审时间。
根据前述大数据显示,80%以上的案件可在30日审结,事实上,根据笔者在广州地区的实务经验,很多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基本可在15日内审结,而单案的庭审时间一般可控制在30分钟以内,遇到简单的案件,单案庭审甚至可在5分钟以内结束。
2、上诉率降低。
根据前述统计,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约为2.18%,与未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约为20-30%)相比较,可看出实施认罪认罚制度后,上诉率大大降低,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有非常明显的作用,从上诉率也可间接看出被告人的服判程度相对提升,定罪量刑在被告人的预期之内,确实获得从轻处罚。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率高,认罚率相对较低。
认罪认罚制度虽然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上诉率,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也确实获得了从轻处罚,但因在实务操作中,98%以上的案件由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双方签署《具结书》,具结书所载明建议包括2部分:认罪和认罚,具结书为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双方合意,但该具结书从法律上并不能约束审判机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并不因认罪认罚而受限,是否采信最终由审判机关决定。绝大多数部分的案件,法院采信具结书建议,但小部分案件,法院并未采信《具结书》建议,最终引发上诉或抗诉。
通过研读判决书,发现引发上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1) 被告人认为刑期过重,遗漏认定减轻或从轻等量刑事实;
2)被告人认为应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不符合认罪认罚的刑期预期。
暂时未发现因对罪名有异议而引发上诉的案件,即认罪服判率高,认罚服判率相对较低。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改判率相对较高
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改判率为20.73%,而非认罪认罚案件的改判率约为11.68%,两者之间相差9%,可见认罪认罚案件的改判率相对高,而且通过研判文书,可发现98%以上的案件为量刑改判,而不涉及定性改判,而在改判的案件又有将近50%的案件为实刑改判缓刑。该数据证实二审法院对认罚减轻处罚的力度相对更大。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对被告人的作用相对有限
根据试点办法和全覆盖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地法援部门必须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则需派遣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
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以及法律后果的认知主要渠道来源于同仓狱友的交流、自行了解和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帮助。如果有指定辩护人或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则会有相对更清晰的认知,但没有委托或指定辩护人时,则主要依赖值班律师的帮助。
根据笔者经验和调查,目前广州地区的认罪认罚案,值班律师一般是进行批量帮助,即一上午或下午帮助的被告人数量高达10位,时间紧迫,快的可能是几分钟帮助一个,流水线帮助。而根据刑事律师的工作方式,律师如果想有效帮助,起码需要了解案情,和被帮助人进行相对充分的交流,目前,值班律师更多是担任《具结书》见证人的角色,帮助作用相对较小。
笔者认为,正是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未得到有效的帮助,导致其对法律和法律后果的认知不够透彻,从而错失与公诉机关及时沟通意见,并最终导致上诉和改判。
第四部分 一些建议
认罪认罚制度本为提高刑事效率而设置,无论是对于节约国家资源亦或是被告人来说,都是有益的尝试,但是一项制度如果要提高系统性效率,还需回到对公平的保障,只有各方真正理解和认同判决时,效率才会提高,所以在系统效率和个案效率出现冲突中,笔者会更倾向优先保护系统效率,三点建议如下:
1) 适当精细化法律帮助
根据试点办法,法律帮助不是辩护,但即使如此,可以适当精细化,首先起码给予值班律师相对充裕的时间适当了解案情或与被告人进行适度交流,能够对被告人做相对细致的解说,从而提高被告人对行为和后果的了解程度。而精细化包括保证最短的帮助时间、类似案例讲解等。
2) 具结书应列明量刑情节
目前的具结书主要是列明刑期,但数据显示,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原因是认为遗漏认定量刑事实,故笔者会建议在具结书中详细列明中号的量刑情节,让被告人更加清晰地预测刑期,避免因误解或不解而不当认罪认罚。
3) 可逐步引入大数据刑期智能预测
随着法律科技的发展,可以借鉴类似已生效案例帮助被告人认识自身行为以及法律后果,建议公诉部门或法院能引入大数据刑期智能预测系统,让机器代替部分工作,力争做到同案同判。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