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提出“我们希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作为立法发展的一个近期目标”。但是,寄希望于立法的修订来限制死刑,毕竟是不可预期和成本巨大的。在控制死刑的途径上,充分利用和发挥现存制度的优势是可取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就是一个已经成型的,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现行制度。死缓制度的施行,在贯彻“少杀”方面取行了良好的效果。“经过几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对死缓的上述评价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对部分地区的了解,判处死缓的人数在判处死刑的人数中占不小的比例,并且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是个别的,大多数都改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死缓制度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政策,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极因素成了积极因素,符合我国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同时也赢得了国际上的赞誉。有的国家如日本在讨论刑法修改时,一此学者还主张引进我国的死缓制度。”国而,从我国目前来年,应当重视死缓制度的自身价值,死缓必须作为死刑的必经程度。
首先,现行的死缓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少杀慎杀”刑罚思想的扬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具有新的时代内容。明、清时期的“斩监候”和“绞监候”制度是较完善的“少杀慎杀”制度。死刑在我国各个朝代都被普遍重视适用,但是“斩监候”和“绞监候”制度的出现,在客观上有效地实现了“少杀慎杀”。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囚犯都需要经过秋审来决定命运。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其中,情实的等待皇帝勾决方可执行,免勾者便可能被减等处刑或改为缓决。经过秋审之后,被实际执行死刑的囚犯已经大大减少了。但是,中国历史上的“少杀慎杀”是与死刑的残酷和滥用并存的。中国古代奴隶和封建制刑罚是以残酷而著称的。在长达几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下,“轻罪重罚”,“严弄峻法”是刑罚制度的特色。
第二,现代死缓制度的理论价值在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下,现代死缓制度具有新的理论价值。长期以来,死刑之所以被“残酷”、“血腥”的阴影所笼罩,是因为人们一直将死刑与杀人联系在一起,判处死刑就当等于要杀死罪犯。所以,人们也一直将处决罪犯作为死刑的当然内容甚至是必然内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狭隘地理解了作为刑罚的死刑制度。死缓制度的存在,将死刑判决区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从而扩张了死刑的概念,即我国刑法牟死刑包含了死刑的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如果这样来理解死刑概念的话,在探讨死刑问题时,就可以不必将死刑局限于立即执行的死刑上,也就避免了一提及死刑,就意味着必然“杀人”的逻辑推断,有利于纠正将死刑仅仅理解为立即执行的观念偏差,淡化人们对死刑执行的迫切要求。死缓制度在理论上,既具有保留死刑的内容,又具有废除死刑的内涵,因此居于死刑存与废的中间地位。它既不同于死刑的绝对不执行,因而不同于死刑废除,又不是死刑的绝对执行,也不同于保留派,所以,死刑的存与废两种趋势都可以在死缓制度上得以体现,避免了非此即彼的两极化倾向,为理论的争论提供了折衷点。
第三,现代死缓制度的实践价值。虽然死缓制度已经经过实践证明是效果很好的“少杀”制度,但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对犯罪的增长态势,重刑主义的膨胀,对死缓的抵触情结也有上升,并影响了死缓制度的实际应用。所以有必要重视死缓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重视死缓制度,可以培育适度的死刑观念。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民意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甚至是重要的一个因素。“我国是几千年来一直重视适用死刑的国度,在统治阶级的强化下,报应复仇的意识特别浓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至今流行的观念,死刑往往被视为公正的化身,我们常可见到某地执行死刑时,当地群众‘拍手称快’或‘民心大悦’的报道。”这就说明了死刑的存在具有较广的民意基础。但是,“民意所显示的对死刑的支持态度,往往是对犯罪之本能的义愤情结和报复欲望所使然,很难具有理性成分。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既不是一种本能的活动,也不应是对人之本能的简单认可,而是一种理性活动,即必须受法律所固有的理性支配。”死缓制度的适用,可以减少大众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追求,平抑“本能的义愤情结和报复欲望”,以从以更加理性的角度对待死刑,树立适度的死刑观念。死缓应用得越广泛,就越能减少大众从死刑判决中得到的“杀人”刺激,从而将死刑看作法律对犯罪的理性惩罚,而不是满足大从本能的“杀人表演”。
最后,在立法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全面限制符合国情的需要。一是在我国,全面废除死刑的观念尚得不到多数人的认同,废除死刑就必然面临强大的社会舆论阻力;其次,学术界对废除死刑理由的阐述,缺乏与司实务界认识的沟通,导致理论倡导与司法实务各行其是;同时,废除死刑的理由还不是无懈可击。所以,在实践中废除死刑必然受到阻力。考虑到国情的特殊性,应该采用较为缓和的方式,减少死刑存废的激烈冲突。死缓制度存在了几十年,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对于主张死刑保留的人来说,死缓存在的前提是保留了死刑,因而可以接受该制度;对于主张死刑废除的人来说,死缓虽然没有在立法上废除死刑,但是却可以在司法上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如果将死缓应用于所有的死刑罪犯,再严格地控制立即执行的条件,则实质上就可以达到死刑立即执行数量的最小化甚至是死刑存而不用,达到废除死刑的效果。从现行死缓制度的应用到将死缓应用于所有死刑案件,不是一个剧烈的变革过程,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比较符合国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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