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车之争”已经是由来已久的事了。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也飞速增加,这个问题在我国更是突出。随着交通问题的增加和人车之争加剧,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也在不断地改变和出新。我国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是标志着我国对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能力水平的提高。在交通事故中,人和车的地位其实是不平等的,人是肉体身,而车是“铁家伙”,相对车,人是弱者,所以发达社会和人性化社会的法律都把对人的保护作为重点,即侧重于人的保护。然而,究竟对人的保护到什么程度,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是什么原则,撞了是否白撞,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
从最朴素的道理来讲,车撞人肯定不是白撞,怎么能白撞呢?但回答这个问题可不是很简单的事,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几种情况来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和车碰撞责任划分主要是第76条,该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该条款我们先讨论其责任原则。
该条第一项是说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按无过错两责任原则来赔偿和机动车之间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在此姑且不论。我们讨论人与车之间的责任原则。该条款的第二项的前半段规定的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是个原则性的规定,也是个在人与车之间注重于人的保护的最明确性条款,也是不白撞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对这部分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这一层意思上,应和后面的部分联系起来理解。这一段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即在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赔偿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这里不考虑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该项后段但书则表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这是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一般来说,设立无过错责任就是希望保护被害人,使之能够获得救济。因此,对于无过错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也相对严格,而抗辩的目的就是免除或者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作为对前面有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发生损害由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抗辩事由,该项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这种抗辩事由的认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法;二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这就是说,在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法的前提下,同时机动车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机动车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如因为过失从过街天桥下坠落的行人掉至机动车道内,机动车由于反应不及而不能采取任何处理措施造成的交通事故,即使该行人有违法行为的,仍然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所有责任。此外,即使对于机动车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还要求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责任认定都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事后由交通民警根据勘验笔录等作出的,如果责任认定书有错误的,机动车一方还必须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这是加大了机动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这一款规定对机动车一方是比较严格的,是对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责任抗辩事由的比较苛刻的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一项规定是说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不过,根据曾经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等法规,即使机动车不负任何责任,仍然要求机动车一方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据悉,此项赔偿标准至今仍为有关部门运用。也就是说,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责任,也依然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负担对方的一部分经济损失。
综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基本的一个归责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一方面是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只有在极其小的范围内机动车一方才有可能减责和免责,但是即使免责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分担对方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一概而论是否是白撞,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前所述)这是既合情又合理的,虽然本人认为本条款不是很完善、很成熟,但总体而言,该条款体现了人性化的要求,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虽然人与车相撞侧重于保护人,但并不是说行人就可以任意通行了,无论是交通秩序的要求还是社会进步的要求,我们行人都要不断提高交通法律法规意思和素质,因为你的生命和健康是最重要的,因为你今天是行人,明天就可能是司机;而对司机来说,你的技术和交通安全意思关系到别人的生命和健康,你今天是司机,明天就可能是行人,大家的整体素质都上来了,我们的交通秩序就都好了,车与车相撞、人与车相撞的悲剧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要知道,我们的交通秩序是我们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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