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对肃北县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和刑罚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分析,评价其长短得失,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及刑罚的适用,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后未成年人犯罪及刑罚的适用及处理方法,展望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刑罚的立法前景。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刑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对未成年人是这样解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就理论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二种,狭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从刑法学观点出发给未成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它是依据刑法规定,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广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观点出发给未成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它是以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作为依据,在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形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大大超出了刑法的规定,其目的不只在于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正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目前,全国在押人犯中青少年占百分之八十,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很大的比例,且呈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文从以下二个方面来探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1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1.1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刑事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近代和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的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根据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1.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十四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1.1.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已重大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已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1.1.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和体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来约束自已,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2 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2.1 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2.2 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如行为人于1989年2月1日出生,至2003年2月2日已满十四周岁。反之,即便是十四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十八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十八周岁,对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1.2.3 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十四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十八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充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1.3 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实施后,学者们又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推导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了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外,还应对以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幼女罪,决水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另一类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在罪名上的排列,以及罪行的严重程度而推论出来的。如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刑法第347条中,是与贩卖毒品并列的,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也要负刑事责任。又如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犯罪有:决水罪;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罪。
我认为,1997年刑法的一项重大修改就是废止了类推,增加了罪行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上述二类犯罪中,第一类犯罪虽然在刑法总则中未作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为了明确的规定,应视为是对总则适用的具体化。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得到确认。但对第二类犯罪,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都找不到任何相应的依据。诚然学者所提出的理由很充分,也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但在立法机关未对刑法作出修订以前,必须依照刑法的现有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1.4 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1.4.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作具体分析。如果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1.4.2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后实施的八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的犯罪刑罚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也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二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2.1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刑罚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们认为,以下刑种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
2.1.1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项原则要求。
2.1.2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权利。其理由主要是根据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推论出来的。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它们是: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权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尚不满十八周岁,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二项外,可以说未成年人本身还不具有这些权利。这是因为:第一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能享有(宪法第34条);第三项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从目前各国家机关招聘的条件看,最低条件也在大专学历以上,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现行教育体制很难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取得大专文凭,并进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第四项担任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除与第三项基本条件相同外,还要求需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可能具备这项权利,再从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目的来看,主要是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再次实施犯罪。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同,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有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因此,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1.3 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这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的理由如下:
第一,未成年人通常与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在同一家庭内共同生活,从法律意义上说,其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所有,未成年人除个人的生活用品外,一般不具有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势必将侵害到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下属于童工,劳动法规定是不允许使用童工的,在这期间主要是学习阶段,全靠父母或者监护人供养,因而也就谈不上有个人财产了,没有个人财产也就无财产可供没收了。
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未成年人必须在已满十六周岁以后方能参加工作,获得收入。从法律上来说,此时,其获得的收入应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但即便是从十六周岁开始工作不满十八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止不到二年时间内,其积累的财产数额也不会有多大。我国刑法设置没收财产刑的目的,是为了摧毁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因此,没收未成年人数额不大的个人财产,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2.2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在排除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之后,余下的刑种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罚金。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这四刑种较好,理由如下:
第一,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管制主要是,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依然与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生活,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及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和人生观的改造。
第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刑期短,仅一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一年;就近服刑,而且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亲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对犯有较轻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要注意对未成年犯适用拘役,应当与成年犯分别关押。
第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其特点是:幅度大,六个月至十五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二十年;适用面宽,既可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便于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也是对未成年人来说为最高刑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其特点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除无劳动能力外,都要在监狱或者其它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应注意以下几点:
必须与成年犯分别关押,绝对不能混合关押。
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劳动强度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第五,罚金。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犯罪有关的犯罪。其特点是:对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既能起到惩罚与教育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剥夺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预防其再次犯罪。罚金在刑罚中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对未成年人是否能适用罚金?在刑法理论中存在着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主体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管被告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有无缴纳能力均可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因为他们无固定收入,无独立财产,对其判处罚金,势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缴,变成了刑事责任的变相株连。我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有其合理和积极因素。理由如下:
部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也可以适用罚金。
部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没有工作和固定将收入,对这一部分人也可以适用罚金。诚然,被判处的罚金只能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纳了,但我们并不认为是“变相株连”,这是因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责任,而这个责任总是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的,暂且我们把为未成年子女的犯罪代缴罚金看成是所负法律责任的体现。
我们认为,罪责自负的原则在对自由刑的适用上,是应当也能够做到的;但对罚金刑的适用,是无法百分之百的做到。不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绝大多数都是由其父母代缴的,而且许多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决,也是由其父母或者亲友代缴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法律和事实发生冲突时,我们就应当研究如何调整法律,使其适应现实。
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而不再对其判处自由刑,从而避免了未成年犯在监管场所可能受到的“交叉感染”。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是有积极意义的。哪些反对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的观点若成立,只能是又失去了一个对未成年人犯罪既有利、又有益的刑罚种类。
2.3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如上所述,对未成年人犯罪可适用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在刑罚的运用时,还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利的量刑也应当重视。它们是:
第一,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行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已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人犯罪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考虑予以缓刑。
第二,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第三,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总之,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备地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大学出版,2000年12月2.胡康生、李福成主编《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年4月3.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央广播大学出版,2000年12月4.周密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5.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编辑组《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汇编》,1987年4月6.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犯罪心理学论文资料选编》,1984年6月
责任编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