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吴行军
来源丨法律教育网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五性
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关键是准确的认定什么是商业秘密。
刑法第219条第三款给商业秘密所下的定义概括起来具有秘密性、经济利益性、实用性、保密性、信息性五个基本特征。
所谓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意味着该商业秘密知悉的范围限定为非常有限的特定人员,如果属于公众周知或公用的通用技术和经营信息等,就不是秘密。这反映了商业秘密的客观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的条件。
所谓的经济利益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使权利人具有了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竟争优势。
所谓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合于使用,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
所谓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也是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外泄、避免被他人知悉或被窃用,必然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使他人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获得该秘密,如果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不采取任何措施,使任何人都比较容易知悉,成为在公众中广为传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这个商业秘密也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保密的程度,只要权利人对有关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有效保密措施,即可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所谓的信息性,是指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但不是任何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工商活动中(包括工、农业生产、销售活动在内)有关技术方面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与工商活动无关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除了上述几个基本特征之外,商业秘密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即商业秘密的取得无论是自行开发、自行研制,还是受让、继承等,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缺乏合法性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重大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对于何谓“损失”,如何认定和计算损失,目前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认为,与传统的侵犯有形财产犯罪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机械地等同于无形财产本身的价值,权利人账目上的损失,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其价值包括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成本价值即是权利人研发或获得该项商业秘密所支付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而市场价值是指该商业秘密进入生产,流通领域后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权利人直接使用带来的使用收益价值和允许他人使用带来的许可转让价值等。这两种价值减损的大小用经济指标予以衡量,即刑法所规定的“损失”,同时,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并结合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成熟程度,商业秘密价值,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使用和转让,利用周期,相关市场竞争,前景预期的不同情况综合认定。
三、相关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案证明标准司法指南》中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入主观故意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辩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因果关系。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则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