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民检察院案例意识进一步增强,无论是指导性案例还是典型案例,在发布频率和数量上都显著提升,取得了显著效果,成为检察办案提质增效的助推器。
□案例在个案事实的语境中,可以使抽象的法律、政策,最大化地呈现为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案指南,为检察办案提供指引。
□案例可以将体系性的法律条文,以“点”的方式呈现;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以生动的“故事”呈现。案例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可接受性、可传播性,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最佳载体。
案例是法律观念、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司法政策在法律实践中交集、融汇、阐释与应用的结晶。用处理得当的代表性案例指导继后的司法实践,是各国的普遍性做法。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后,案例对检察工作的指导作用日益彰显。特别是在2020年,人民检察院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无论是指导性案例还是典型案例,在发布频率和数量上都显著提升,取得了显著效果,成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助推器。2021年1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指出,案例和司法解释工作是整体提升检察履职基本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并提出,要全员树立案例意识,注意总结梳理、敏锐发现、积极培育、高水平编写。这可视为对案例发布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充分肯定,也为下一步案例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2020年,最高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检察工作,其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案例发布可为检察人员办案提供更具体的指引
检察办案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时,除强调依法办案外,还要考虑政策导向等多种因素。而法律、政策有比较高的抽象性,在具体实践中常有不同解释。为统一司法,我国常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政策进行具体化。但司法解释仍是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压缩法律与政策的解释空间,而往往无法完全跨越“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实践”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工具是案例。案例在个案事实的语境中,可以使抽象的法律、政策,最大化地呈现为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案指南,为检察办案提供指引。如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串通投标是否包括串通拍卖,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意见认为,拍卖与投标都是竞争性的交易方式,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串通竞买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扩大解释为串通投标行为。通过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最高检明确指出,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但未规定串通拍卖行为构成犯罪。对于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串通投标罪予以追诉。这就进一步澄清了刑法规定的“串通投标”的边界,为检察人员办案提供了清晰、具体的办案指引。
案例这种为检察人员提供具体办案指引的功能,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2020年,体现得更为明显。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在常态化生活中发生率很低,相关办案经验较少。疫情发生后,该类犯罪激增,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成为难题。最高检及时从实践中挑选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为检察人员办案提供了权威、鲜活的参照对象,有效保障了各地执法司法尺度的统一。
案例发布可为检察人员办案提供更及时的指引
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为人们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这就要求法律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避免朝令夕改。同时,法律修改也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从问题的出现到提出立法动议、完成立法程序,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在应对社会情势突变,特别是像新冠肺炎疫情这种突发性传染病时,需要及时作出反应。立法所具有的抽象性,也为根据社会情势变化,对立法进行适应性解释提供了可能。对立法进行应急性解释,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相对于正式的立法,司法解释虽然在制定程序上更为简化、时间上更为快捷,但其仍属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也是其基本要求之一。同时,作为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应具备一定的体系性,有时也不适宜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而案例发布,则可以弥补上述缺憾。案例发布程序一般可简单一些,并且一个案例往往只解决一个问题,可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发布。这在2020年涉疫案件办理工作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为更好地惩治涉疫犯罪案件,保障抗疫工作顺利进行,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相关刑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细化解释。如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情形的限定和区分。特别是在抗疫初期,个别地方存在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现象。最高检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中,以典型案例方式引导检察人员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更好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随着疫情形势的变化,惩治与抗疫工作相关犯罪的重心也不断发生变化,最高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从早期的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到之后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犯罪,促进复工复产、化解防控疫情期间多发矛盾纠纷等,引导检察人员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在不同的节点上最大限度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发布是检察机关推进普法宣传教育的最佳载体
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效,除有赖于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专门执法、司法机关的努力,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民众的法律素养越高、法治意识越强,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参与法治建设的可能性才会越大。然而,民众法律素养的提高、法治意识的增强,离不开对法律的熟悉和正确理解。但法律条文往往比较抽象和原则,同时为更精确表达,也会大量使用专业术语,这种“可读性”不强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普通民众“接近”法律。社会分工也使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太可能分出太多的精力研习法律。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往往仅专注于细分后的部分专业领域,对其他法律知识并不熟知。架起桥梁,突破民众“接近”法律的鸿沟,案例是最佳工具。案例可以将体系性的法律条文,以“点”的方式呈现;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以生动的“故事”呈现。案例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可接受性、可传播性,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最佳载体。
检察工作的核心是办案。通过办案,法律得到实施,犯罪得以惩戒,社会矛盾得以化解。但检察工作不能“关起门”办案,办案效果的最大化还在于让民众了解检察机关所办的案件,通过案例提高法律素养,强化法治意识,增强法治信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发布代表性案例。2020年,检察机关通过案例发布,法治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如在这一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节奏明显加快,共发布了9批次指导性案例,为历年之最;更为突出的是,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检以每周一次的频率,连续发布10批次共计55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针对执法的痛点、难点,把脉民众关注点,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如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是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在当时疫情严重的情况下,“问题口罩”对民众健康和防疫工作造成极大威胁。民众对此类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该案例向社会发布后,媒体广泛报道,阅读量和点击量巨大。它不但让民众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向民众传递了检察机关通过法治手段强力守护民众健康、维护抗疫秩序的决心,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赖与信心,也警示那些可能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要逾越法律的红线。此外,以案例发布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也更贴合网络信息时代的信息传播要求和民众阅读习惯的变迁,可以达到传统普法方式难以企及的效果。它应当成为新时期普法宣传教育的常态化方法。
案例发布为司法公开和民众监督提供了有效路径
权力需要监督,缺乏监督的权力易发生异变,这是权力运行的普遍规律。检察权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同样如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务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是保障检察权依法运行的重要方法。一方面,发布的案例都会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进行清晰说明,相较于通常的法律文书,其对核心问题的说理与论证更为集中与直接。这种司法公开便于民众借助案例理解法律的真义,增强监督能力。另一方面,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经过严谨的审查程序,其处理案件的思路和方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这种思路和方法,不但是各级检察人员处理同类案件的基准,应当遵守或参照;同时也为民众监督检察办案提供良好参考。民众依据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进行监督,可以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2020年最高检高频次、多数量的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使案例在促进司法公开和强化民众监督方面发挥的作用,愈发突显。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秦宗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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