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依法洽国战略的贯彻与落实,我国法洽建设进程得到了不断推进,部门法学在各自领域的研究也逐渐朝成熟化及专业化方向迈进。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重要的分支学科,在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不能仅拘泥于对现行法律条文以及具体规则、制度等的探讨,而更需要对法律条文、规则、制度背后所蕴涵的哲学原理加以理解与把握,也只有在哲学层面对刑事诉讼法学加以概括与总结,才能真正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立法本质,也才能从原理与哲理角度掌握处理或分析问题的方法论。
由樊崇义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一书,详细阐述了刑事诉讼法学哲学化的走向,从对部门法学哲理化的研究到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的提出,最后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其中涉及到哲学领域的认识论、价值论、人本论、方法论等多个板块,具有极深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不仅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哲学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使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同法哲学与法理学具有高度一致性,而且也对诉讼法整体领域的哲学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全书共八章。第一章以部门法哲学化为开端,继而对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材的哲理走向进行了阐述,并对选题依据以及课题研究中的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加以说明。第二章以刑事诉讼的认识论为核心,对其产生、内涵、结果和评价标准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进行解释。第三章以刑事诉讼的价值论为核心,分别就刑事诉讼法哲理化所涉及的相关原理、中国刑事诉讼价值变迁、域外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国刑事诉讼价值论发展以及刑事诉讼价值观的应用进行了论述。第四章以刑事诉讼的人本论为核心,从人本主义、人性化以及人权角度进行研究。第五章介绍了实证方法论,分别从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扩展一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以及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展开说明。第六章是以刑事诉讼原理为核心研究,再从必要性角度、诉讼原理内涵以及同法哲学之间的关系角度展开研究。第七章是以检察制度原理为核心展开研究,从必要性、如何构建以及法律监督职能哲理论纲进行说明。第八章是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的思考,着重从理性解读以及理性思考两方面进行阐释。
《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一书的第一个亮点,是谈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内容与联系。对于客观真实而言,需要从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加以理解。首先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物质,即能证明某一刑事案件的所有证据,这里的证据不仅包括实物证据,也包括言词证据。其次,刑事证据也不等同于纯粹的客观自然物,还必须有法定形式予以佐证。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其已经成为过去不能重演的事件,对于办案人员而言,要想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仅能通过收集、审查、判断相应的证据材料来回溯案件发生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办案人员同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之间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关系。要想真正查清案件事实真相,需要做到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相互统一。但作者认为现有的刑事证据理论仅重视对证据材料客观真实的证明,而对办案人员主观层面的研究较少。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认识是人们对世界的能动反映,其中既有正确反映,也有错误反映。在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证明时,除了会受到证据自身客观条件的制约之外,还会受到办案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这也成为人民群众质疑“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樊教授还分别从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角度、司法实践角度论述了客观真实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利与弊,主张虽然客观真实作为证据使用的一种价值目标并无不当,但鉴于司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因此在人为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受主观认识的影响而产生偏差,最终产生司法不公的现象。因此,为解决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运用客观真实所存在的缺陷,樊教授主张将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并对其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了科学论证。樊教授结合哲学相关原理,论述了在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中客观真实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主张将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无疑动摇了多数法学学者对证明标准绝对化的认识。这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案件事实真实发现的过程,进而促进刑事诉讼观念的更新,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强调法律真实也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可以为人们指明证据调查以及运用的方向,最终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高速、准确地开展。
《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的第二个亮点,是坚持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哲学构建。樊教授在用哲学思维对有关刑事诉讼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并非仅就某一层面展开论述,而是将哲学思维运用到刑事诉讼领域的全过程,包括从诉讼的认识论、价值论、人本论、方法论以及诉讼原理等角度对刑事诉讼法的哲理化展开了全面研究。首先,为了实现系统及科学的研究,他主张有必要从法哲学的层面对刑事诉讼法学所涉及到的概念、范畴以及原理进行界定。其次,他还主张根据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将三大诉讼法的共有特征进行归纳,然后再对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个性特征加以把握,最后进行高度抽象,形成总的诉讼法哲学体系。最后,在研究方法上,他采取从概念到范畴再到原理的哲理思维方式,认为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原理展开研究,需要先正确厘定刑事诉讼中概念与范畴的关系,然后再对刑事诉讼中的范畴原理加以区分,形成对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行为论等范畴的整理,最终完成对刑事诉讼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的第三个亮点,是樊教授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提出了诉讼人本论的观点。他主张从历史的进程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角度出发,加强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文关怀。他分别从人文精神、人性化以及人权角度对诉讼人本论展开了讨论,认为人性化是刑事诉讼法具有人文精神的前提,刑事诉讼法要想具备人性化应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保障刑事诉讼领域有关主体的合理需求,正确看待司法工作者作为自然人而天然具有的人性弱点,并完善具体诉讼制度,以减少司法人员人性弱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最终为保障刑事诉讼领域相关主体的人权提供理论支撑。
随着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不断深化,使其更具理论上的深度与价值,对其进行哲学构建很有必要。而《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一书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研究路径,一方面其拓宽了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思路,增加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其运用哲学原理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思辨过程,深化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创新以及制度改革均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哲学构建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一书既具有理论的深度,又具有思维的广度以及观点的新度;不仅是刑事诉讼法学学者研究刑事诉讼领域相关问题的必备书籍,也是其他部门法进行哲学化研究的重要参考书。
来源:《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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