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的演变过程及各地检察机关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实践探索来看,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最高检于2016年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后,又于2018年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总体要求,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增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识,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化做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切实突出长远救助效果。
有鉴于此,笔者调研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及其辖区10个基层检察院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实践情况,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三点完善对策。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相关事务的基本原则。尽管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没有形成类型化的固化标准,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就如同数学中的极限,可以无限靠近,却没有明确终点。它是需要实践智慧来诠释的一项原则,不能量化,却可实践。尤其是在尚未形成统一法规范的前提下,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工作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和掌握更显重要。如调研中,遇到监护人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因家庭原因不具备条件让未成年被害人继续接受心理疏导或监护人拒绝接受亲职教育等情况,应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办案人员一般都是采取更加灵活、变通的方式,有效开展心理疏导,而不是在监护人或未成年被害人排斥救助的情况下就放弃继续救助。
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规范救助工作开展
一是机构专门化。我国司法救助的目标倾向于救急解困,这种以当事人生活状况作为判断基准的救助模式被称为“保护生活模式”。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制度基础及人员配备情况,建议在未检部门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专门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工作的开展和执行情况。
二是救助专业化。专业化是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保障。专业化不仅是检察机关一家或某几家单位的专业化,而是涉及未成年人综合救助工作整体的专业化。在司法工作人员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全能司法”是低效的选择,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救助和保护需要完整的社会支持体系,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或心理治疗等工作,可以交由专业的心理工作者开展。
三是措施系统化。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救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构建多元化综合救助方式的同时,应当注重其系统性的构建。首先,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细分,制定个性化的综合救助方式,采取最恰当的救助措施。其次,应当注重各种救助方式,如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等的有效衔接。再次,应当注重救助效果的反馈信息收集,制定救助定期回访机制、救助金使用监督机制等,对个案的救助进行监督、管理和及时调整,为后续救助工作的开展积累实践经验。
将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纳入专门的少年法律体系
从现有情况来看,检察环节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从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价值来看,仅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提出不能完全适应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现实需求。从域外立法经验来看,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明确对被害人保护的基本政策、基本法律并明确国家、地方政府、普通市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实现综合有计划地推进犯罪被害人保护对策,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如日本的犯罪被害人基本法、德国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提供了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性立法仍然应当体现于法律层面,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给予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时,注重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凸显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和人格尊严的维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从条文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主体进行了丰富,对救助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了明确和限定。但是,救助条款对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能否全覆盖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和完善。对于其他类型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救助规定还有待扩充和明确,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视,在立法层面依据现实情况予以完善。
检察环节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前承侦查机关,后接审判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发现具有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等优势,实践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上述优势,大力推进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通过对近年来综合救助工作的检视,发现综合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涵盖范围广、类型多,应制定分类、具体的救助标准,全面、准确地对需要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救助,如明确经济救助、心理辅导的救助标准等。第二,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方案,实现精准救助,以实现救助的最佳效果。如对心理辅导、亲职教育等救助方法的选择应注重科学性和针对性。第三,完善救助后的延伸管理和监督。如对救助款项的监督使用、违反救助规定的惩罚性措施等都需进一步完善。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应从机构、制度上发力,更应从被害人自身及周边环境发力。家庭的支持、社会的宽容呵护,都是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健康成长机会的重要因素。因此,需增强社会、家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注和重视,聚合最大范围的力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救助,避免出现未成年被害人处于困境无援的状况,或出现被害人向施害方转变的不良情况。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曹忠鲁、杨新慧、李立峰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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