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发挥重要作用。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2020年检察机关的工作亮点,也是新的一年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发挥重要作用。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2020年检察机关的工作亮点,也是新的一年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成效
自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下此项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和广泛适用。2021年1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指出,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86.8%,量刑建议采纳率94.9%,一审服判率95.8%,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是由于各方因素综合作用而促成的。在实体法层面上,主要是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发生很大变化。张军检察长在2020年两会报告中指出,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这说明杀人、抢劫、重伤害等暴力犯罪已不再是刑事犯罪的主流。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数量呈现快速攀升,目前三年以下轻刑率已近80%,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已超80%。这种犯罪结构的变化和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转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供了空间。在程序法层面上,各级公安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转变理念,创新措施,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在2018年刑诉法修改之后,张军检察长审时度势,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担负主导责任”的重要观点,这对于指导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具有积极意义。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检察机关除了联合其他政法机关共同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外,还推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其一,在实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高适用率的同时,明确要求注重案件质效。此举有效地防止了检察机关片面化、绩效化、攀比化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树立了正确的工作目标和业绩导向。保证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在较高水平趋于稳定的基础上,对案件的考核评价更注重于司法行为是否依法规范、释法说理是否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到位、量刑建议是否准确、社会矛盾是否化解等方面。其二,严格把控认罪认罚从宽的准入标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认罪认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不是“一味从宽、一律从宽”。对于认罪认罚是否从宽的判断,应当综合考量犯罪的具体情况、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其三,注意发挥审查起诉前连侦查后接审判、承上启下的优势,协同侦查、审判机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逮捕环节就注重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释法教育工作,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包括量刑情节在内的证据,在移送起诉后主动做好诉审衔接工作。其四,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贯彻落实“能不诉的不诉”,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五,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更有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减少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诉,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六,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以更严格的要求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
2020年10月15日,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报告中从四个方面分析阐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优势,主要是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并指出: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重点
新时期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要结合最高检就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并印发的十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推进和改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工作。
首先,进一步加强与侦查、调查部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交流与衔接。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阶段的全局性,尤其是在阶段性量刑优惠政策的感召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时间也趋于提前。因此,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的交流和衔接,进一步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保证从认罪认罚的起始阶段就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法第31条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但在监察调查阶段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和刑诉法均无具体规定。对于监察调查中涉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治职务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其次,进一步做好做实控辩量刑协商程序。控辩量刑协商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做好做实控辩量刑协商是该制度能否取得良好实效的关键。下一步可以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要加强控辩量刑协商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可以按照落实意见的第13条,探索建立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固定和留存认罪协商过程、具结书签署过程,提高认罪协商程序的公信力。其二,要切实保障辩护方参与认罪协商并提出意见的权利。检察机关首先应当落实刑诉法第173条第3款的规定,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要完善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机制和程序,注意发挥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作用。
再次,进一步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化与规范化。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已然成为新的责任,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以及量刑建议采纳率已经成为衡量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重要标准。鉴于此,今后应当协同人民法院,制定更加详细完备的量刑标准指南和量刑实施细则,形成统一的量刑准则。要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健全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建议质量。要完善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要高度重视、审慎对待,认为需要调整的要及时依法调整,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最后,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素质能力,防范廉政风险。坦率地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检察机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之上,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公正廉洁都在经历新的考验。今后检察机关需要尽快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新任务与新要求,注意培养和提升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交流协商能力,提出精准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等等。检察人员良好扎实的办案能力是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此外,还要加强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风险,强化对检察人员办案裁量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廉洁办案,公正司法。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陶加培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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