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侵占罪定义:根据我国《刑法》地269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这里应注意的是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因为从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的系通性、逻辑性来看侵占公有财产,应定贪污罪;侵占集体(公司、企业)财产,应定职务侵占罪。
2,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1)所谓的非法占有:即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持有他人财物的根据既有法律上的又有事实上的,主要包括:①委托关系;②租赁关系;③无因管理;④借用关系;⑤担保关系。如果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将持有变为据为己有,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数额较大,那么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
(2)“他人财物”: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他人财物”包括三种情况, 即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
如果隐藏物是隐藏于地面上的,行为人无意中拾得,并故意占为己有,经所有人或隐藏人索要,拒不交还的,也应以埋藏物对待,按本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隐藏物与埋藏物对于本罪的性质是相同的,只不过藏匿的方式不同而已;如果行为人事先知道隐藏物(亦包括埋藏物)的所有人或隐藏人(埋藏物)是谁,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隐藏物(埋藏物)占有己有的,则属于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
(3)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指当保管物的委托人、遗忘物的遗忘者、 埋藏物的埋藏者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向侵占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并且举有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其合法所有时,行为人的以下几种情形:①无视证据,公然加以明确拒绝的;②行为人将该财物予以藏匿,以各种借口拒不赔偿,经查证属实的;③明确提出交还主张之前,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将该财物予以变卖的;④指使第三人将保管物予以“盗窃”或勾结第三人直接将保管物予以私分的,却谎称财物被盗等。
3,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其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具有非法地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的因素:
简而言之,行为人基于非法的占有目的而占有某物的(一次性占有),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先基于合法(或合理)的目的占有某物(第一次占有)后,又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占有(第二次占有)某物的,构成侵占罪。
三,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我国《刑法》只规定“遗忘物”为侵占罪犯罪对象却未规定,刑法条文将二者区分开来是有其特定意义的。遗失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大意偶然将其财物失落于某处。遗忘物一经回忆一般能知道财物遗忘何处,因而一般较容易找回;而遗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处,因而不易找回。前者是有意识的行为,后者是无意识的行为。占有遗忘物的是特定的对象,占有遗失物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的。亦即划分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关键在于某财物被遗忘或遗失后,是否仍然为某人所占有,抑或是否仍然是有主物。如是有主物,则构成侵占,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通过上述分析,侵占罪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界限也就清晰了行为人占有的是有主物,经原物主索要,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行为人占有的是无主物(占有时,该物处于无主状态,如被遗失于荒郊的钱包。),后物主请求返还而不予返还的,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四、对侵占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想法
(一)我国《刑法》并未将单位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 单位侵占他人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单位借委托关系、或事实上的持有、管理而侵占他人财产的现象,也有些单位利用“债”的形式侵占他人财物,长期拖欠债务,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有必要运用刑事手段来解决,这就成为单位构成侵占罪主体的现实基础。所以,建议在侵占罪中增加单位犯罪的条款。
(二) 侵占罪告诉形式还存在一些缺欠, 告诉才处理没有例外的情形; 排斥公安机关的介入。致使遗忘物、 埋藏物的主人很难收集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等。所以在告诉才处理的基础上应增加一些内容, 例如:如对侵占行为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生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占行为, 不适用告诉才处理。
责任编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