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它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一旦发生某种危害行为,司法机关在进行控诉时,不必证明犯罪人有故意或过失,只须证明法律所列举的不当情况出现或危害社会行为事实的存在,即可以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严格责任之所以应适用在环境污染这类危害公众利益的领域,主要理由有三:
1.环境资源是一个有限的稀缺性空间,其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而且,环境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活质量和舒适程度。因而,对于这种和整个人类都密切相关的、脆弱的空间需要加以特别的保护,以利于整个人类的不断发展。
2.企业生产给企业带来了丰厚利益,和这种利益相一致,企业应当承担特别重大的义务,保证企业的活动不致损害公众利益,当其活动造成众多公众的损害时,自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
3.企业生产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让司法机关去证明企业在行为时有过错,那将是非常困难的。若一味要求对犯罪人的犯罪心态进行证明,将使法律形同虚设。
因此,我们应当借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作为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的一种手段。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与环境法学界已有不少学者提出对危害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采纳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制度,以克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难以证实的弊端,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主张采纳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是将严格责任作为一个归罪原则,独立于主客观归罪原则之外,而是指在主客观归罪原则的前提下,将严格责任作为一种贯彻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生命健康的制度。对环境犯罪实行严格责任,目的是为了克服难以证实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这种弊端,其仍应从属于主客观归罪原则。
但是,严格责任制度毕竟有其特殊性,为避免滥用,在对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时,应对适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严格限制。严格责任只适用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污染土地、水体和大气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有毒废物及放射性废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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